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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融证券国融安泰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作者:--丨来源:--丨日期:2018-02-28丨分享: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亏损的风险。您/贵机构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充分认识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一)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

(二)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前已(或已委托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三)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一)特殊风险揭示

1、本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资产管里合同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合同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运作规定》、本指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部分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本合同中队《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部分内容进行约定,也可能存在个别内容与《指引》不一致,或不适用《指引》中个别规定的情形,可能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2、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1)代销机构销售人员未能事先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并向投资者揭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导致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本集合计划不匹配的风险。

2)管理人聘请其他代销机构进行计划募集时,可能因为系统联接存在缺陷或人为因素操作失误,管理人没有及时获取投资者参与、退出信息,导致投资者参与、退出未能确认成功的风险。

3、本集合计划所投金融产品的特殊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能投资于公募基金、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的理财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集合计划管理人对发行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内控信息获取不全,控制力不强,并且所投资金融产品的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变更投资经理、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金融产品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4、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投资开放式基金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投资开放式基金,相关数据的取得均依赖于第三方销售平台,可能存在如下风险:委托财产被挪用的风险、开放式基金认(申)购份额难以核对的风险、计划财产超出委托财产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风险、第三方基金销售平台无基金销售资质等风险。

5、无预期或固定收益的风险

本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如载有任何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及类似表述的,不代表资产投资者最终实际分配可获取的收益/收益率,也不构成资产管理人对该等收益/收益率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或保证。

6、关联交易的风险

投资者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管理人、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在进行该等关联交易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因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被监管部门认为存在重大风险,且管理人无法确保选择进行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就投资结束后的实际损益情况而言)比进行类似的非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更优,进而可能影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此外,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收益。此外,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于集合计划的关联交易做出新的监管要求的,本集合计划将按照届时最新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该等调整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7、投资特殊品种的风险

如投资永续债的信用风险、提前赎回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投资可转债的股价波动风险、利息损失风险、提前赎回风险、转换风险;投资可交换债的正股价格波动风险、发行人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道德风险等。

8、本资管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涉风险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若集合计划出现不予备案情形,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提前终止,请投资者注意此风险。

本集合计划设立成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进行中基协备案申请,可能存在备案不通过的风险,即协会对本集合计划的合同条款审批不通过,导致产品备案失败而无法运作存续的情况。

9、未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涉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根据《合同指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不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届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公告、向投资者发送征询函等方式与投资者予以协商,管理人需保障异议投资者的退出权利,但仍可能对投资者的权益造成影响。

10、份额转让风险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份额转让事宜。份额转让交易平台可以是证券交易所,也可以是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平台。投资者通过交易平台转让份额的价格与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可能不一致。

(二)一般风险揭示

1、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计划属于R3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C3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

2、市场风险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中的投资品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目的是使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下降造成的无法通过再投资而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6、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7、基金的业绩风险

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管理人的投资失误,造成业绩下降,也会影响到集合计划的收益率。

8、汇率风险

货币汇率的变动是指货币对外价值的上下波动,包括货币贬值和货币升值。汇率变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进而影响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产生风险。

3、管理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动态管理的投资组合,存在管理风险。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

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集合计划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4、流动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资产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在计划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个别偶然事件,如出现巨额退出的情形,短时间投资者大量退出或出现集合计划到期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况,上述情形的发生在特殊情况时可能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退出,则可能会导致计划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净值。

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外生流动性风险和内生流动性风险。

1、外生流动性风险

外生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由于来自资产管理人外部冲击造成证券流动性的下降,这样的外部冲击可能是影响所有证券的事件,也可能只是影响个别证券的事件,但是其结果都是使得所有证券、某类证券或者单只证券的流动性发生一定程度的降低,造成证券持有者可能增加变现损失或者交易成本。

2、内生流动性风险

所谓内生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本集合计划组合的资产需要及时调整仓位而面临的不能按照事前期望价格成交的风险,该风险可以以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变现(或购买证券)时成交价格小于(或大于)事前期望价格所产生的最大成本来度量。内生流动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但其可控程度取决于流动性风险的来源及外部冲击。

5、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方未能实现交易时的承诺,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本集合计划在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过程中,所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存在发行人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我国目前处于信用债券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缺乏历史数据,难以准确估计信用债的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本集合计划投向的债券首发申购仍然存在发行人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6、募集失败风险

指集合计划初始募集期结束,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投资者人数低于2人(不含)的条件下,集合计划将设立失败。

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限届满(确认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7、投资标的风险

1、债券的市场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

本集合计划在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过程中,所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存在发行人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我国目前处于信用债券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缺乏历史数据,难以准确估计信用债的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本集合计划投向的债券首发申购仍然存在发行人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2)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2、期货投资风险

(1)进行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损失的金额可能超过集合计划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使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2)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的原因,集合计划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集合计划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8、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操作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所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10、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可以对本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的,管理人应当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或书面形式(由管理人决定)就合同变更内容向投资者征询意见,在征得投资者意见后,管理人确定是否变更管理合同。

11、电子合同签约风险

本集合计划采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责任有限公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验证的电子合同签约方式,同所有网上交易一样存在操作的风险。

12、税收风险

契约式产品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13、其它风险

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3、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投资者利益受损。

其中“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发生可能导致集合计划短时间内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集合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4、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电力故障等都可能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5、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人员配备、内控机制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6、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7、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8、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9、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者利益受损;

10、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三、投资者声明

作为本计划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计划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作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  】”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计划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

2、本人/机构知晓,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

3、本人/机构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4、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四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十一节“集合计划的投资”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7、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节“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中的所有内容。【                  】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六节“争议的处理”中的所有内容。【                 】

9、本人/机构已经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提供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以配合上述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以及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本人/机构承诺上述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

10、本人/机构知晓,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                  】

11、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

12、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

13、本人/机构知悉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日期:

管理人(盖章):

日期: 

销售机构经办人(签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适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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