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信证券月盈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日信证券月盈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 月
目 录
第六章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4
第十七章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33
第二十四章 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48
特别约定:《日信证券月盈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日信证券月盈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为规范日信证券月盈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计划”或“本计划”)运作,明确《日信证券月盈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日信证券月盈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说明书》,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无论推广期参与还是存续期参与)时,委托人应及时通过原推广机构网点、原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另行通过管理人网站(www.rxzq.com.cn)或份额登记机构网站等方式进行查询确认。
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禁止通过保本保底、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在本合同及《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电子签名合同: |
指《日信证券月盈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管理办法》: |
指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指2012年10月18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并根据2013年6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公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合同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电子签名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元: |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 |
资产管理计划或集合计划或本计划: |
指依据《日信证券月盈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日信证券月盈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日信证券月盈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或本说明书: |
指《日信证券月盈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日信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 |
指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 |
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推广机构: |
指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登记机构: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 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产托管机构。 |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
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
个人委托人: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
机构委托人: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委托人: |
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 |
本集合计划将自推广开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参与申请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但不超过7900万元且委托人超过2人但不超过200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可以依据《管理办法》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参与申请情况决定停止接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并宣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日期。 |
推广期: |
指本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管理人有关公告。 |
集合计划存续期: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预计为24个月,发生本合同约定情形的,管理人有权决定提前终止。 |
工作日、交易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日: |
指集合计划推广期及开放期内投资者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之日。 |
T+n日: |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
参与确认日: |
推广期参与:委托人在推广期申请参与本计划,参与申请的最终确认将会在推广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进行。 开放期参与:委托人在开放期申请参与本计划,参与申请的最终确认将会在申请提交后的1个工作日内进行。 |
封闭期: |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封闭时间段,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
开放期: |
指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办理参与集合计划手续的工作日,开放期不办理委托人退出。 |
退出: |
指委托人根据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定的条件退出集合计划的行为。 |
会计年度: |
指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 |
集合计划账户: |
指由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为每一位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建立的唯一的账户,记录其全部持有的由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所有集合计划份额及其变动情况;每个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
集合计划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的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所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委托投资资产: |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参与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及实际收益: |
本集合计划预期收益率仅供委托人参考,并不作为管理人向委托人分配本集合计划收益的承诺。委托人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本集合计划实际收益为准,实际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收益分配核算日 |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每月进行收益分配核算的日期,即每月20日。 |
超预期收益 |
清算时,本集合计划实际收益超出预期收益的部分属于超预期收益。 |
委托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登记账户。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 |
指人民币1.00元。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
不可抗力: |
指本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政策变化等。 |
一、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
签订《日信证券月盈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必须填写):
其他: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必须填写):
其他:
(二) 管理人
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电话:010-83991858 传真:010-83991841
联系人:储艳婷
(三) 托管人
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授权代表): 陆华裕
注册地址:宁波市宁南南路700号
邮政编码:315100
联系电话:0512-65827351 传真:0512-65828424
联系人:邵婉婷
二、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包括: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电话:010-83991858 传真:010-83991841
联系人:储艳婷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一、名称与类型
名称:日信证券月盈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规模、投资范围
(一)目标规模及人数限制
本集合计划有效存续的份额规模上限为人民币7900万元。推广期发行份额的规模未达到7900万份的,管理人有权设置开放期继续发行。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委托人数量为2人以上(含)200人以下(含)。
A类份额、B类份额委托期限为12个月:单个投资者认购A类份额的规模应为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1】%/年;单个投资者认购B类份额的规模应为300万元(含)以上,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年。委托人持有A类份额、B类份额满12个月后,有权申请续期12个月,续期期间收益率在各自原有收益率的基础上上浮0.5%。但可供续期的A类份额、B类份额的规模由管理人视集合计划运营情况确定并公告。委托人申请续期的,须按照公告指定的方式向管理人提交续期申请,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续期客户及续期规模。
C类份额、D类份额委托期限为12个月,单个投资者认购C类份额的规模应为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1】%/年;单个投资者认购D类份额的规模应为300万元(含)以上,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年。
E类份额委托期限为18个月,单个投资者认购E类份额的规模应为100万元(含)以上,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1.5】%/年。
F类份额、G类份额委托期限为24个月,单个投资者认购F类份额的规模应为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年;单个投资者认购G类份额的规模应为300万元(含)以上,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3】%/年。
管理人有权在发行前调高各类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并予以公告。
同时存续的C类份额、D类份额之和不超过2000万元;同时存续的E类份额不超过1000万元;同时存续的A类份额、B类份额、C类份额、D类份额、F类份额、G类份额之和不超过6900万元。
推广期发行各类份额的规模之和未达到7900万份的,管理人有权设置开放期继续发行。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委托人数量为2人以上(含)200人以下(含)。
(二)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所认可的投资标的:
主要是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该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泰安恒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用于泰山方特商业街改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剩余资金投资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其他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货币市场基金、国债逆回购等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三)投资比例
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100%;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国债逆回购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100%。
三、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24个月。若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本集合计划,并实施清算。当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投资品种提前终止时,本集合计划相应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延期终止的,依据本合同关于展期的相关约定执行。
四、封闭期、开放期
(一)封闭期:除委托期限届满退出等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之外,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二)开放期: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设立开放期,开放期只办理参与不办理退出。开放期的设立日期与参与条件以管理人具体公告为准。
五、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
1.00元。
六、初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同一委托人认购本集合计划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七、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属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中等风险的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适合推广对象为经《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评定为风险偏好适中的稳健型和风险偏好较大的积极型投资者。
八、推广机构及推广方式
(一)推广机构: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推广方式:
管理人、推广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做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九、 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一)参与费用和退出费用:0
(二)管理费: 0.05%/年
(三)托管费: 0.02%/年
(四)其他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审计费、信息披露费、律师费、银行结算费用、开户费、转托管费、购买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交易品种的交易费详见本合同第十二章集合计划的费用之约定。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一)办理的场所和时间
本集合计划参与将通过推广机构下属指定营业网点或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工作日可以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结束到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期间不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本集合计划已约定推广期规模上限,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二)参与原则
1、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的方式签署。电子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有效后生效。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拟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委托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3、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暂停接受参与申请,并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发出暂停参与的公告,按“时间先后”的原则确认超额参与部分的份额,在多个委托人同一时间参与的情况下,将以“金额优先”方式确认超额参与部分的份额即申请参与份额较大的委托人份额有限确认,在单笔参与可能导致计划规模超限的情况下,对于该笔参与将以可参与额度为限作部分确认。未被确认的参与份额,按参与不成功处理,其参与款项将被作为无效款项退回委托人账户。
4、在推广期内,委托人人数达到200人的,管理人将立即停止接受参与申请,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发出暂停参与的公告,集合计划参与日最后一日参与部分按“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单笔委托。
5、拒绝参与的情形:在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期内,推广机构将根据委托人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及用途性质等决定是否拒绝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参与程序
委托人必须到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或通过推广机构指定网络平台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既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陆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助下单的方式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参与确认与登记结算
对于推广期参与的委托人,登记结算机构在推广期结束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为委托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对于推广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销售网点、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管理人网站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在开放期参与的委托人,将在参与日后的1个工作日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对于开放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到原销售网点、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管理人网站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或/和推广机构网点通告委托人。
2、参与申请的款项支付
委托人参与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管理人在T+1日内对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于T+2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若参与申请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可另行提出参与申请。
3、参与费用及其用途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存续期的参与费用为0。
4、推广期参与资金产生的利息的处理方式
推广期产生的利息以中登公司同期利率计算,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本集合计划到期后按本合同约定终止和清算。
本集合计划不存在巨额退出、连续退出的认定。
三、提前终止条款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实施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证券市场、投资标的出现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集合计划的正常运作以及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其他原因。管理人应于提前终止前1日公告。
管理人可以在推广期及存续期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与该类份额投资者同等享有收益、承担损失。自有资金参与规模和具体比例根据管理人公告确定。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20%。
二、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应当在超限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将部分自有资金参与份额退出,以符合法规要求。
三、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公告并告知资产托管机构。
为应对集合计划巨额赎回,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公告并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1、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且不超过200人,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达到上述法定成立条件的前提下,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集合计划可以根据管理人的安排提前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2、集合计划的成立时间
集合计划成立时间以推广期结束、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公告的成立时间为准。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 未满足集合计划成立条件;
(2) 管理人决定不设立集合计划;
(3) 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
自集合计划宣布成立即符合开始运作的条件。
2、日期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四、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管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
2、管理权限
本集合计划由管理人管理。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为“日信证券月盈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账户名称:“日信证券-宁波银行-月盈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管理人委托中登公司担任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注册登记机构为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一)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二)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集合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证券及其分红、收益或应收利息、应收红利。具体种类由投资范围约定;
(三)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四)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五)应收参与款;
(六)交易保证金及其应计利息;
(七)其他应收的款项、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等其他资产。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委托人资产分离,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不得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本集合计划资产以交付商业银行托管方式托管,托管银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购买的各类投资品种、银行存款本息、本集合计划应收参与款等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六、估值日: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于每个交易日均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
七、估值程序:集合计划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后以书面形式报送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管理人。当管理人与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为准。如因管理人估值错误,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八、估值方法: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的估值原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九、单位净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1、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当资产估值导致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错误。
2、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因集合计划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在没有其他责任人情况下,管理人计算的计划资产净值、计划单位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应先由管理人承担,后由管理人按照托管人的过错程度向托管人追偿。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一)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应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有效存续的集合计划份额数为基数,按0.05%/年的管理费率逐日核算,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个月支付一次。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金额=E*管理费率/365;
E 为计提当日有效存续的集合计划份额数。
管理人的管理费由托管人于每个收益分配日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以有效存续的集合计划份额数为基数,按0.02%/年的费率逐日核算,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个月支付一次。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金额= E*托管费率/365;
E 为计提当日有效存续的集合计划份额数。
托管人的托管费由托管人于每个收益分配日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信息披露费和律师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信息披露费和律师费,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信息披露费和律师费,在相应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开户费、转托管费、购买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的交易费用、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1、银行结算费用,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2、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一次性计入费用;
3、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
划费用;
4、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
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中第(三)、(四)项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其他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具体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三、税收支出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费用调整
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协商调低集合计划管理费和托管费。管理人必须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上公告。
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为预期收益与超预期收益(或有)。
(一)预期收益:
本集合计划项下各类份额按照委托期限、及认购规模分为七类。
A类份额、B类份额委托期限为12个月:单个投资者认购A类份额的规模应为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1】%/年;单个投资者认购B类份额的规模应为300万元(含)以上,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年。委托人持有A类份额、B类份额满12个月后,有权申请续期12个月,续期期间收益率在各自原有收益率的基础上上浮0.5%。但可供续期的A类份额、B类份额的规模由管理人视集合计划运营情况确定并公告。委托人申请续期的,须按照公告指定的方式向管理人提交续期申请,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续期客户及续期规模。
C类份额、D类份额委托期限为12个月,单个投资者认购C类份额的规模应为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1】%/年;单个投资者认购D类份额的规模应为300万元(含)以上,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年。
E类份额委托期限为18个月,单个投资者认购E类份额的规模应为100万元(含)以上,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1.5】%/年。
F类份额、G类份额委托期限为24个月,单个投资者认购F类份额的规模应为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年;单个投资者认购G类份额的规模应为300万元(含)以上,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3】%/年。
管理人有权在发行前调高各类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并予以公告。
本集合计划下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供委托人参考,并不作为管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购买本集合计划收益的承诺。委托人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本集合计划实际收益为准。
(二)超预期收益:
超预期收益是指本集合计划清算时,实际收益超出预期收益的部分。实际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超预期收益由管理人享有。本集合计划实际收益率低于或等于集合计划预期收益率时,管理人不享有超预期收益。
二、可供分配收益
本集合计划可供分配收益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集合计划未分配收益与未分配收益中实际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一)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收益分配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
(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计划成立日至第一个收益分配核算日不足一个月的,管理人有权决定该收益分配核算日不进行投资收益分配,累积至下一收益分配核算日一并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满1个月分配一次投资收益。各方一致同意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于确定之日在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具体收益分配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一)封闭期收益情况按如下方式计算:封闭期收益按照该封闭期计划内可供分配收益,以每份计划份额收益为基准,为委托人计算当期收益并分配。委托人封闭期收益的精确度为0.01元,小数点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归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二)封闭期间,收益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个月分配一次,最后一次收益分配在集合计划清算时进行,每一份计划份额,获得分配的收益相等。
(三)封闭期计算收益并分配时,以人民币方式簿记,收益支付方式采用以现金分红形式进行。
(四)超预期收益属于管理人,于本集合计划清算时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式
管理人将收益款划入在中登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再从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委托人资金账户。各方一致同意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于确定之日在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并在方案公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实施。
分配方式如下:
(一) 在集合计划份额的预期存续期间,委托人预期可获分配的投资收益逐日核算,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应由集合计划承担的各项费用后进行分配,具体金额为如下公式计算所得金额与实际分配金额之间的较低者:
委托人每日预期可获分配的投资收益=该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1元×预期年化收益率/365;
(二)在集合计划终止日,清算集合计划份额,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应由集合计划承担的各项费用后,向委托人分配,具体金额为投资本金及该等本金对应的投资收益之和与实际分配金额之间的较低者。
本集合计划以投资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主要标的,在控制风险和保障必要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集合计划以实现稳定收益目标为基本投资理念,以稳定收益产品的选择及配置为委托人实现收益。
本集合计划以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主要投资策略。依托日信证券良好的对外合作关系,结合市场形势,选择风险较低、收益表现优异的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以获取较高的稳定收益。
本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一)管理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集合计划的重大投资方案,评估重大投资风险。
(二)管理人指定的投资主办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投资主办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三)交易员根据投资主办人的投资指令在集合计划专有席位实施投资交易。
(四)管理人的监控部门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集合计划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进行风险预警。
三、风险控制的原则
在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三)独立性原则:风险管理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四)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五)适时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改变以及业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六)防火墙原则:公司内部对投资管理、研究策划、市场开发、风险管理、综合支持等职能通过组织与岗位分设,且相互制衡,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协议;
(七)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四、风险管理程序
(一)建立风险控制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控制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控制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二)风险识别。针对计划的各风险点进行定性分析,给出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以明确的说明,以及这些风险为什么会存在,并对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
(三)风险分析。检查现有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四)风险计量。对计划存在的风险点进行量化,既有定性的手段,也有定量的手段。
(五)风险处理。包括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也包括日常风险的处理,基本策略有拒绝风险、转移风险、降低风险、接受风险。
(六)风险检查与监控。通过专项检查或利用技术手段对风险进行持续、动态的跟踪与监视。
(七)风险沟通与建议。建立风险控制的信息报告机制,使风险控制的信息能指导业务发展,也使风险识别与度量更趋合理。
五、外部风险监督
本集合计划在实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的同时,也接受管理人以外的合作机构、监管机构以及委托人的监督。
(一)托管银行的监督
托管银行监督管理人对集合计划的运作,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的,托管银行有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和资金清算指令不予执行,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向监管机构报告。托管银行对本集合计划的清算估值进行复核、审查,按季编制集合计划托管业绩报告,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二)监管机构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将对集合计划募集、交易、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稽核,并要求管理人和托管银行就集合计划运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作专项报告。
(三)委托人的监督
委托人有权查询或查阅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情况和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情况,以及中介审计机构、上级监管机构披露的各种审查报告。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一)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二)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三)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四)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五)募集资金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规模;
(六)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七)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八)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九)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披露形式
本集合计划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管理人官方网站上公告。
二、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资产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一)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管理人在每周一(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经过托管人审核的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管理人网站:www.rxzq.com.cn
(二)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季度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2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三)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3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四)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五)对账单
管理人仅在委托人提出申请时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信息,对账单内容包括集合计划产品特性,投资风险提示,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计划的差异性、风险、参与明细及收益分配等情况。委托人有义务向管理人提供准确的电子邮件地址,使管理人能够寄送电子对账单。管理人发送对账单电子邮箱为rxzqzcglsyb@rxzq.com.cn。
三、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委托人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及时向委托人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申请;
(三)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四)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五)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六)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八)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九)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十)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四、重大事项披露和披露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以下列方式进行披露。
(一)管理人网站信息披露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其他备查文件、相关报告等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将在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二)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查询
资产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其他备查文件、相关报告等文件以电子方式置备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的营业场所,供委托人查阅。对委托人按上述方式所查阅的文件,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推广机构保证其内容与所披露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资产管理客服电话
本集合计划披露的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委托人可以通过日信证券资产管理客服电话(010-8399 1858)查询。
五、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等集合计划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具体业务规则以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为准。
委托人办理因上述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到注册登记机构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其他情形
集合计划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当集合计划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申请。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24个月,存续期满后符合本合同约定情形的,管理人有权决定展期。
本集合计划满足下列条件后即可展期,展期次数不限:
(一)存续期内,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二)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三)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方式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有权延长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三、展期的期限
集合计划展期的期限以后续约定为准。
四、展期的程序
(一)展期的申请
本集合计划原存续期届满前,管理人有权决定到期清算终止,或申请展期继续管理本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拟展期的,需于展期之日前5个工作日在推广机构网点和管理人网站公告。公告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展期期限;
2、管理人对选择不参与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退出事宜的安排;
3、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在原存续期届满日后第1个工作日不符合本集合计划展期条件时的安排。
(二)委托人参与展期
1、委托人提出不参与展期的,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日退出本集合计划;
2、委托人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应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日前(不含届满日)到推广机构重新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截止到存续期届满日,委托人未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视为不同意集合计划展期,管理人将按照合同约定在存续期届满日,为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手续;
3、在存续期届满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如本集合计划达到计划展期条件,则本集合计划将展期,委托人可以在展期后的任一开放日退出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如本集合计划没有达到计划展期条件,本集合计划将终止,管理人将按照本集合计划终止程序处理资产返还事宜。
一、集合计划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一)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二)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少于2人;
(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集合计划的清算
(一)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二)清算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三)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及超预期收益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现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
(四)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五)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集合计划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现金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在进行二次清算的变现过程中,变现的资金以现金保存,不得再进行投资。
一、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1. 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并保证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约定划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3、按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6、有义务向管理人提供电子邮件地址,使管理人能够开展寄送电子对账单服务;
7、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不得退出本集合计划。
二、 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
4、根据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管理人有权更换托管人;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7、按照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9、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指定注册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
10、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11、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3、因管理人违反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在本集合计划资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4、因托管人违反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托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查询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
4、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 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人不承担因管理人指令错误导致托管人依据管理人指令作出的操作所产生的后果。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但保存期限不少于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托管人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协助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违约责任
(一)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本集合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本集合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或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政策变化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二)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六)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其解释。
委托人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委托人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集合计划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一)政策风险。本集合计划仅是针对当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设计;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则其将有可能影响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兑付等行为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的本金及收益降低甚至为零。
(二)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利率风险。交易期内可能存在市场利率上升,但本集合计划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的情形;受限于投资组合及具体策略的不同,集合计划收益变化趋势与市场整体发展趋势并不具有必然的一致性。同时,也可能存在实际投资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的可能。
(四)投资风险。所投资的投资标的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本集合计划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投资产品投资不善,其将导致用于分配的收益减少,从而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收益下降。
(五)购买力风险。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实际收益下降。
(六)再投资风险。存款获得的本息收入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收益率,从而对本集合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间,可能会因为某些事件导致集合计划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三、投资管理风险
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将对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造成影响。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信用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该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泰安恒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用于泰山方特商业街改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剩余资金投资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七、合同变更风险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将通过网站公告方式征求委托人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应以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向管理人回复意见。管理人将在公告的同时,安排并同时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以在临时开放期内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回复意见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的,但又未在临时开放期内退出计划的,则由管理人安排在此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强制退出集合计划,按当日的单位净值将退出款项支付给委托人。未回复意见,也未在临时开放期内退出集合计划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八、电子合同签约风险
本集合计划采用经中登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验证的电子合同签约方式,同所有网上交易一样存在操作的风险。
九、特有风险提示
(一)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现投资或交易对手方违约风险。如:未按期支付收益、未按期偿还本金、无法支付收益、无法偿还本金等各种交易对手违约情况,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的风险。
(二) 集中性风险。本集合计划可能主要配置于某个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相较于分散投资,受到单一风险的影响更大。
(三)封闭期委托人流动性风险。封闭期本产品无法办理退出造成对委托人无法退出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集合计划在募集期,鉴于市场风险或本产品募集资金数额未达到最低募集规模等原因,本集合计划有可能出现募集失败的风险。
(五)本集合计划向提出需要的委托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正确、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对账单自管理人系统发出即视为送达。管理人向委托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电子邮件自管理人系统发出即视为送达。可能存在由于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系统故障等原因,而不能有效接收电子对账单、电子邮件。
(一)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二)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三)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集合计划终止时,所投资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2、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3、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四)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电力故障等都可能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五)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六)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七)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人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八)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九)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十)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一)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二)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
二、合同的组成
《日信证券月盈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委托人与管理人签署的其他协议、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正本一式拾份,管理人、托管人各执贰份,其余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备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一、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而应予变更的,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进行变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5个工作日后生效。
二、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将通过网站公告方式征求委托人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应以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向管理人回复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管理人将在公告的同时,安排并同时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可以在临时开放期内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回复意见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的,但又未在临时开放期内退出计划的,则由管理人安排在此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强制退出集合计划,按当日的单位净值将退出款项支付给委托人。未回复意见,也未在临时开放期内退出集合计划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三、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四、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本页以下无正文)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委托人(签字):
(盖章):
管理人: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