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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信证券长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作者:--丨来源:--丨日期:2013-05-24丨分享:

 

 

 

 

日信证券长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目  录

第一章        前言........................................................................................................................ 3

第二章        释义........................................................................................................................ 4

第三章        合同当事人及推广机构.......................................................................................... 8

第四章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9

第五章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2

第六章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8

第七章   集合计划的分期.................................................................................................... 19

第八章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9

第九章   集合计划的成立.................................................................................................... 20

第十章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21

第十一章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21

第十二章   集合计划估值.................................................................................................... 22

第十三章   集合计划的费用、超预期收益.......................................................................... 23

第十四章   投资收益与分配................................................................................................. 24

第十五章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26

第十六章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27

第十七章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29

第十八章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0

第十九章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32

第二十章   集合计划的展期................................................................................................. 33

第二十一章   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 34

第二十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35

第二十三章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39

第二十四章   风险揭示........................................................................................................ 40

第二十五章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4

第二十六章   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44

第二十七章   或有事件........................................................................................................ 45

 

 

 

 

 

特别约定:《日信证券长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日信证券长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为规范日信证券长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日信证券长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并已阅知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和其他文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三条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无论推广期参与还是存续期参与)时,委托人应及时通过原推广机构网点、原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另行通过管理人网站(www.rxzq.com.cn)或份额登记机构网站等方式进行查询确认。

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禁止通过保本保底、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第四条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二章     释义

第五条 在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电子签名合同:

指《日信证券长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管理办法》:

指2012年10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2012年10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并于2013年6月26日修订并公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电子签名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计划:

指依据《日信证券长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日信证券长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日信证券长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或本说明书:

指《日信证券长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

指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日信证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简称“中信银行”)。

推广机构:

指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 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产托管机构。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委托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委托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委托人:

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

本集合计划将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参与申请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委托人超过2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可以依据《管理办法》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参与申请情况决定停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并宣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

指本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管理人应当在推广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管理人有关公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20年。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为投资者办理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等业务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参与确认日:

开放日参与:委托人提出参与申请日的次日(T+1日)。

推广期参与:委托人在推广期申请参与本计划,参与申请的最终确认将会在计划成立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退出确认日:

指本集合计划各类集合计划到期日之前的第5个工作日(T-5日)。

封闭期: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封闭时间段,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日: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集合计划等业务的工作日,详见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相关约定。

开放期:

指集合计划参与人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办理参与集合计划手续的工作日。

退出日:

指本集合计划的各类集合计划的封闭期限的到期之日。

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为止的期间。

推广期参与:

指在推广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存续期参与:

指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退出: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卖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自有资金:

指管理人参与本计划的本金。

收益法:

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集合计划的转换:

指委托人按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只集合计划的份额转换为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当拟转出的集合计划可以退出且拟转入的集合计划可以参与时,管理人方可处理转换的申请。集合计划转换中的转出申请视同退出申请处理,转入申请视同参与申请处理。具体规定以管理人的通告为准。

集合计划账户:

指由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为每一位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建立的唯一的账户,记录其全部持有的由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所有集合计划份额及其变动情况;每个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集合计划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的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所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委托投资资产: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参与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

本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登记账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加上份额累计分红。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

指人民币1.00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

指本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政策变化等。

关联方关系:

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所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

第三章     合同当事人及推广机构

第六条 委托人

签订《日信证券长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必须填写):                                                                     

其他: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必须填写):                                                               

其他:                                           

第七条 管理人

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电话:010-83991858,传真:010-83991841

联系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 储艳婷

第八条 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负责人(授权代表):朱加麟

注册地址:北京市金融街甲27号投资广场A座中信银行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电话:  010-66293047  传真:010-66212033

    联系人:严丽莎

第九条 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包括:

一、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电话:010-83991858, 传真:010-83991841

联系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  储艳婷

公司网址:www.grzq.com

第四章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十条 名称与类型

名称:日信证券长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 规模、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一、目标规模及人数限制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的募集资金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存续期规模不超过50亿份。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委托人数量为2人以上(含)200人以下(含)。

二、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央行票据、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分级基金之优先级、分级基金之劣后级、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证券公司集合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银行存款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集合计划参与的其他类资本中介型业务,其中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每年不超过24笔,平均每月不超过2笔。

委托人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参与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参与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时,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与融入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由管理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三、资产配置比例

(一)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之优先级、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银行存款投资比例:0-100%。

(二)参与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三)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为7天以下包括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等投资比例为0-100%,开放期内不低于5%。

(四)股票质押式回购,投资比例:0-100%。

委托人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第十二条 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20年。

第十三条 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管理:

一、封闭期:A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封闭期为3个月;B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封闭期为6个月;C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封闭期为9个月;D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封闭期为12个月;E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封闭期为24个月。管理人有权根据集合计划需要另行设定集合计划份额的封闭期,封闭期及相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以管理人依据集合计划运行情况确定并公告的结果为准。

二、开放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次月起每个自然月8日、18日和28日为开放日(遇节假日顺延,管理人有权另设开放期),接受投资者参与但不接受退出。管理人有权调整开放期,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流动性管理:本集合计划由管理人进行流动性管理,同时安排客户预约机制,管理人可以根据预约情况提前做好流动性管理。

第十四条 各方同意本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五条 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对于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追加参与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超过最低追加参与金额的部分须是1万元的整数倍。

第十六条 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以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证券公司集合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为主,风险较低,收益较为稳定,内部风险评级为适中。

适合推广对象为经《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评定为风险偏好适中的稳健型和积极型投资者

第十七条 推广机构及推广方式

一、推广机构: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做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第十八条 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一、参与费:【0】%/年;

二、退出费:【0】%/年;

三、托管费:【0.1】%/年(日计季提);

四、管理费:【1】%/年(日计季提);

五、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预期投资收益率的部分为超预期收益,其中管理人收取超预期收益的80%作为业绩报酬,委托人收取超预期收益的20%;

六、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及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第13章集合计划的费用。

第五章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第十九条 参与办理的场所和时间

本集合计划参与将通过推广机构下属指定营业网点或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

一、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在推广期结束到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期间不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本集合计划已约定推广期规模上限,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二、存续期参与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的开放期的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需通过预约的方式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若开放期第一个工作日为T日,则拟在开放期参与计划的委托人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交参与预约申请,最迟于T-5日的17:00前将填写完整的《集合计划份额参与申请及确认表》传真并特快专递送达管理人,时间以管理人收到的传真记录或签收快递时间为准。

计划持有人可以撤销参与申请,但最迟应于T-5日的17:00前将撤销通知以传真并特快专递送达管理人,时间以管理人收到的传真记录或签收快递时间为准。

本集合计划的各类集合计划到期日的第一个工作日为T日,拟在到期日将持有的某一类集合计划份额转投至下一周期不同类型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交转投预约申请,最迟于T-5日的17:00前办理转投的预约申请;委托人提交转投预约申请后,可在转投确认日(T-5日)之后查询转投预约申请确认的结果。

第二十条 参与方式

委托人同意以下列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两种方式可选择其一或两种并行选择):

一、委托人以推广期参与的方式购买集合计划份额,同意在提出推广期参与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

二、委托人以存续期参与的方式购买集合计划份额,同意在提出存续期参与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

第二十一条 参与价格与参与原则

一、在推广期内,每份额的参与价格为面值1元;存续期内,每份额的参与价格为面值1元。

二、参与的原则:

(一)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首先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二)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的方式签署,委托人在各销售网点,签署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有效后生效。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拟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委托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三)“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超过最低追加参与金额的部分必须是1万元的整数倍。存续期间内,单个委托人参与份额不得少于100万元。

(四)参与确认原则为金额优先,时间优先。

(五)在推广期及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第二十二条 参与程序

委托人必须到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或通过推广机构指定网络平台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既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陆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助下单的方式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确认与登记结算、款项支付、参与费用

一、参与确认与登记结算

对于推广期参与的委托人,登记结算机构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为委托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存续期参与的委托人在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根据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委托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但委托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规定被拒绝参与的情形除外。对于推广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销售网点、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管理人网站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对于存续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T+2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原销售网点、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管理人网站查询参与申请的成交情况。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或/和推广机构网点通告委托人。

二、参与申请的款项支付

委托人参与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推广期参与时,若参与申请成交,T+2日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的托管专户;存续期参与时,若参与申请成交,T+2日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的托管专户。若参与申请不成功或无效,双方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但投资者可另行提出参与申请。

三、参与费用及其用途

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用为0。

四、推广期参与资金产生的利息的处理方式: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推广期利息)/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参与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例1:某集合计划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假设参与期内参与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00元,则其可得到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如下:

参与份额=1,000,000+300=1,000,3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加上参与资金在参与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300份集合计划份额。

第二十四条 退出

一、退出的时间

本集合计划的各类集合计划到期日的第一个工作日为T日,则拟在到期日退出计划的委托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交退出预约申请,最迟于T-10日的17:00前办理退出的预约申请;拟在到期日巨额退出(1000万以上)计划的委托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交退出预约申请,最迟于T-15日的17:00前办理退出的预约申请。委托人提交退出预约申请后,可在退出确认日(T-5)日之后查询退出预约申请确认的结果。委托人提交预约申请后,应于到期日当天进行赎回操作,对于未做赎回操作的委托人,管理人将于T+1日对其申请赎回的份额进行强制赎回。

委托人拟于所持份额到期时退出的,须按本合同约定向管理人提交退出申请。委托人未就其到期份额提交退出申请的,视为委托人将以到期份额对应的本金部分按照原有份额类型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对应的封闭期、收益率及其他权利义务均与新参与本集合计划该类份额的委托人一致。到期份额对应的收益将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

本集合计划各种类(见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各种类期限到期后预约办理退出)

开放期内的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在本集合计划的各种类集合计划到期日的T-15日前通过管理人的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公告本集合计划的各种类下一期预期收益率。

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退出办理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二、    退出的原则

    拟在到期日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可以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出的预约申请。

(一)未知价有原则:退出以份额申请,退出价格以退出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该净值,在T+1日公告;

(二)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

(三)委托人在退出计划份额时,管理人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委托人账户在该推广机构(网点)托管的计划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退出,后确认的份额后退出;

(四)到期未预约退出的 ,委托人的持有的份额转投下一期同种类期限的份额;

(五)除非巨额退出,退出一般不受限制。

三、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一)退出申请的执行:委托人登录原参与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退出集合计划份额;退出申请的确认:当日(T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委托人退出申请的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二)退出款项的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广机构,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的指定资金账户,退出款项将在T+5日内划入委托人指定的资金账户。如集合计划出现本合同所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四、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一)退出费用

本集合计划退出费用为0。

(二)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及退出方式

委托人退出金额为退出总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退出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集合计划资产。

退出总额=该委托人持有的该等集合计划份额×1元×(1+该等集合计划份额适用的年化预期收益率×该等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取得日(含)至其预期存续期限届满日(不含)期间内的实际天数/365)-该委托人已就该等集合计划份额获得分配的集合计划收益(如有)

退出金额=退出总额

(三)收取方式

本集合计划退出费为0。

五、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参照本章“退出的原则”部分。

六、拒绝或暂停参与、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一)如发生下列情形,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本集合计划可能出现超额募集情况;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

5、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7、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二)如发生下列情形,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日暂停接受或暂缓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将在当日公告。已接受的退出申请,若集合计划管理人有足额支付能力,将足额支付;如暂时未能足额支付,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申请的,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退出申请。

   (四)暂停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管理人应及时报告委托人,并制定相应的补救措施。 

七、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一)巨额退出的认定

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大于或等于1000万份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二)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和暂停退出。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足够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2、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上一日总份额的5%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委托人未能退出部分或是未能预约成功退出的,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如某月8日,18日,28日)退出,但是每次退出都需要在上述开放日的至少前十日之前进行预约,然后转为下一个开放日退出处理,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3、暂停退出: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如某月8日、18日为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

(三)巨额退出的影响

1、巨额退出并不影响当期的参与;

2、巨额退出期间,如果计划达到终止的条件,则集合计划将按规定终止;

3、巨额退出结束,计划将恢复到正常的状态。

(四)巨额退出的报告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部分顺延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暂停或暂缓办理退出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八、    重新开放参与或退出的报告

如果发生暂停开放日参与或退出的情况,管理人应在导致暂停参与或退出事项消失后的工作日内设定新的开放日,并提前2个工作日报告委托人集合计划重新开放参与或退出,且以后的开放日不应受当次延迟开放日的影响。

九、提前终止条款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可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实施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证券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集合计划的正常运作;以及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五条 预约制度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进行参与或退出时,必须提前向管理人进行预约,如无预约,管理人有权拒绝任何参与或退出。

    一、预约不同情形的处理:

(一)参与预约:预约成功的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办理;预约未成功的,由管理人另行确认;

(二)退出预约:预约成功的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办理;预约未成功的,且不属于巨额退出的,自预约未确认的之前起的十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再次预约退出。

(三)转投预约:预约成功的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办理;预约未成功的,由管理人另行确认。

二、预约方式

通过管理人的电话、传真及网上进行参与或退出预约。

第六章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与退出

 一、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在推广期及存续期内管理人自有资金可参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20%。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应当在超限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将部分自有资金参与份额退出,以符合法规要求。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少于6个月。管理人享有本合同其他委托人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本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二、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20%。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应当在超限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将部分自有资金参与份额退出,以符合法规要求。除因上述原因外,因巨额退出导致的流动性问题,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不受上述条款限制。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三、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集合计划管理人按上述约定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能构成对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本金及收益的保证。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公告委托人和托管人。

 

 

第七章   集合计划的分期

第二十七条 本集合计划分为不同封闭期的集合计划份额,A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封闭为3个月,年化预期收益率为【5】%/年;B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期限为6个月,年化预期收益率为【5.5】%/年;C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封闭期为9个月,年化预期收益率为【6】%/年;D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封闭期为12个月,年化预期收益率为【6.5】%/年;E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封闭期为24个月,年化预期收益率为【7】%/年。(以每期开放公告为准)

本集合计划下的各类集合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仅供委托人参考,并不作为管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购买本集合计划收益的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管理人的实际支付的为准。

第八章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第二十八条 本集合计划由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并负责集合计划的管理与运作。

第九章   集合计划的成立

第二十九条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一、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3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且不超过200人,并经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即管理人宣告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的成立时间

集合计划成立时间为推广期结束后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的下一日,具体时间以成立公告为准。

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为计划管理人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发布集合计划成立公告的日期。

第三十条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至推广期结束,本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低于3千万元人民币或其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参与资金及同期活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三十一条 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一、条件:

自集合计划宣布成立即符合开始运作的条件。

二、日期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第十章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第三十二条 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为“日信证券长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名称:“日信证券-中信银行-日信证券长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担任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注册登记机构为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第三十三条 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为投资收益、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

第三十四条 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不得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一章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第三十五条 集合计划资产由计划管理人委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银行签订了托管协议。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

 

第十二章   集合计划估值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基金、债券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央行票据、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分级基金之优先级、分级基金之劣后级、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证券公司集合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银行存款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六、估值日: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对资产进行估值之每个交易日。

七、估值方法

标的分类

产品类型

估值方法

估值标准

估值频率

债券

国债、央票、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市价法

中债登债券估值信息《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标准》

按日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

市价法

拥有基金份额

按日

信托/资管计划

资金信托/资管计划

收益法

——

——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质押式

收益法

——

——

银行理财产品

开放式、封闭式货币收益型

收益法

参照产品发行主体披露的实际收益,产品管理人于利率生效日提前N个工作日通知

定期/最高频率按日

债券回购

质押式/买断式

收益法

——

——

同业存放

 

收益法

——

——

银行存款

活期

收益法

——

——

 

 

第十三章   集合计划的费用、超预期收益

第三十七条

 一、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管理费率为1%/年。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算,每季提取。

计算如下:

管理费数额为:集合计划份额管理费=集合计划份额前一个交易日净值×1%×[集合计划存续天数-上一管理费计提天数(若有)]/365,且由托管人于管理费提取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率为0.1%/年。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算,每季提取。

计算方法如下:

托管费数额为:集合计划份额托管费=集合计划份额前一个交易日净值×0.1%×[集合计划存续天数-上一托管费计提天数(若有)]/365,且由托管人于托管费提取日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登记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1、银行结算费用,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2、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一次性计入费用;

3、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4、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中第3至4项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其他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具体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三、税收支出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超预期收益

退出日核算,本集合计划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预期投资收益率的部分的超预期收益,其中管理人收取80%作为业绩报酬,委托人收取20%。本集合计划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或等于资管计划预期投资收益率时,管理人及委托人都不享有超预期收益。

五、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费用调整

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协商调整集合计划管理费和托管费。管理人必须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上公告。

第十四章   投资收益与分配

第三十八条 收益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分为预期收益与超预期收益(或有)。

一、预期收益:

本集合计划预期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预期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超预期收益:

见本合同第13章的相关规定。

三、预期集合计划份额利益:

在A类集合计划份额、B类集合计划份额、C类集合计划份额和D类集合计划份额、E类集合计划份额的预期存续期限届满日,核算其预期集合计划份额利益(“预期集合计划份额利益”),每一委托人在其持有的A类集合计划份额、B类集合计划份额、C类集合计划份额、D类集合计划份额或E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存续期限届满日预计可获分配的“预期集合计划份额利益”金额为:

该委托人持有的该等集合计划份额×1元×(1+该等集合计划份额适用的年化预期收益率×该等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取得日(含)至其预期存续期限届满日(不含)期间内的实际天数/365)-该委托人已就该等集合计划份额获得分配的集合计划收益(如有);

第三十九条 可分配收益

本集合计划可分配收益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分配收益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集合计划未分配收益与未分配收益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第四十条 期间预期收益

一、本集合计划对E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每十二个月的收益进行分配。对于E类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管理人于其集合计划份额获得日起满十二个月度之日(收益分配基准日)核算该等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取得日(含)至其收益分配基准日(不含)期间内的预期收益(“期间预期收益”),每一委托人在其持有的E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收益分配基准日预计可获分配的“期间预期收益”金额为:

该委托人持有的该等集合计划份额数×1元×该等集合计划份额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其集合计划份额取得日(含)至其收益分配基准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365-该委托人已就该等集合计划份额获得分配的集合计划收益(如有);

二、同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四、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五、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配;

六、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七、超预期收益(如有)由管理人和委托人分别按照80%(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和20%的比例分配所有。

第四十一条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各方一致同意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包括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集合计划可分配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在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并在方案公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实施。

第四十二条 收益分配方式

管理人将收益款划入推广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再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

第十五章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第四十三条 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主要采用“核心-卫星”策略,投资于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投资范围内的标的,在控制风险和保障必要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稳定增值,并力争获取更高的收益。

第四十四条 投资理念

精选优质投资标的,获取更高的收益。

第四十五条 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选择拟投资的投资标的时,将秉持安全性优先、追求适度收益的投资理念,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投资收益。

二、集合资金投资标的投资策略

(一)产品收益率分析。管理人将对拟投资标的作全方位的分析,把握行业投资价值变化,研究拟投资标的资产状况、资金实力、业务水平、人员素质,尤其关注其核心竞争力,对投资产品的未来收益作出判断,对投资于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产品进行投资。

(二)产品安全性分析

管理人将对拟投资标的收益风险进行全面分析,从行业风险、经营风险、安全质量风险作出判断,控制产品投资中的风险。

(三)产品流动性分析。管理人将分析拟投资标的的盈利周期,结合产品的运作周期,安排好集合计划的流动性。

三、股票质押式回购投资策略

管理人参与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银行保险股质押率不高于60折,其他主板股票质押率不高于50折,中小板股票质押率不高于45折,创业板股票质押率不高于35折。限售股质押率在上述基础上下调5个百分点。

(二)质押标的股票应为非ST、非*ST、非SST、非S*ST股票,以该股票为质押标的的单笔融出金额不得超过该股总市值的10%;

(三)质押股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营业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应为不亏损;近一期资产负债率应低于80% 。

(四)质押股票公司前十大股东累计质押该股票比例应不超过总股本的50%。

(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警戒线、平仓线应不低于如下标准:

质押标的属性

警戒线

平仓线

流通股

不低于150%

不低于130%

限售股

不低于160%

不低于140%

(六)质押标的股票为流通股的,购回期限不得超过3年;质押标的股票为限售股的,购回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质押标的所属行业较好,基本面指标优越,融资人可接受较低质押率的情况下,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七)以限售股为质押标的的,初始交易前应办妥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八)质押标的股票不涉及各种承诺事项(如出售价格,业绩补偿等)。

(九)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网站,融入方应无涉诉情况,且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十)股票质押标的市净率不超过16倍。对于市净率为10倍(不含)至16倍(含)的股票,质押率在原规则基础上下降五个百分点。

第十六章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第四十六条 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业务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二、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三、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

第四十七条 投资程序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规范的投资交易流程,贯彻于研究、投资决策的全过程,并严格执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本集合计划在投资中将遵循系统化、程序化的投资交易流程以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一致性。

一、投资研究

本集合计划投资研究依托研究平台,同时整合了外部信息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公司研究员按行业分工,负责对各行业进行跟踪研究,提交投资研究报告,供投资主办人和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决策委员会参考。

二、投资决策

本集合计划以公司内部研究部门和外部研究机构研究成果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资产监控经理承担对资产的准入和监控的职能,形成相关监控报告。投资主办人发挥其相应职能形成相关投资计划,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管理人内部的研究机构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基金、行业和上市公司、固定收益市场等分析报告,为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决策委员提供决策依据。投资决策形成后,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决策委员向投资主办人下达投资指令。同时,集中交易室将根据风险管理岗、营运管理部门及信息管理中心职能范围的建议,完成投资主办人传达的投资指令。

第四十八条 风险控制

一、风险控制的原则

在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三)独立性原则:风险管理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四)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五)适时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改变以及业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六)防火墙原则:公司内部对投资管理、研究策划、市场开发、风险管理、综合支持等职能通过组织与岗位分设,且相互制衡,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协议;

(七)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二、投资风险管理程序

(一)研究业务的风险控制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资产引入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二)投资业务的风险控制

    集合计划的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集合计划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三)会计核算的风险控制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管理人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四)信息披露

管理人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管理人应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第十七章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第四十九条 投资限制

为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

一、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二、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五十条 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一、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二、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三、募集资金超过《集合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四、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五、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六、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七、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章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披露形式

本集合计划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管理人官方网站上公告。

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资产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一、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管理人在每周一(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经过托管人审核的上周末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收益分配日及其前2个、后2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经过托管人审核的前一个工作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管理人网站:www.grzq.com

二、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季度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2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三、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3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四、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五、对账单

管理人仅在委托人提出申请时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信息,对账单内容包括集合计划产品特性,投资风险提示,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计划的差异性、风险等情况。委托人有义务向管理人提供准确的电子邮件地址,使管理人能够寄送电子对账单。管理人发送对账单电子邮箱为rxzqzcglsyb@grzq.com。

第五十三条 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三、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四、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五、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六、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七、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八、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十、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十一、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十二、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十四条 重大事项披露和披露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以下列方式进行披露。

一、管理人网站信息披露

资产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其他备查文件、相关报告等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将在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二、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查询

资产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其他备查文件、相关报告等文件以电子方式置备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的营业场所,供委托人查阅。对委托人按上述方式所查阅的文件,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推广机构保证其内容与所披露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资产管理客服电话

本集合计划披露的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委托人可以通过国融证券资产管理客服电话(010-83991858)查询。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集合计划的定期公告与报告、临时公告与报告以电子方式存放在管理人网站,委托人可随时登陆查阅。

第十九章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第五十六条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第五十七条 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集合计划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具体业务规则以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为准。

委托人办理因上述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到注册登记机构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第五十八条 其他情形

集合计划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当集合计划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申请。

第二十章   集合计划的展期

第五十九条 本集合计划可以展期。

一、展期的条件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20年,存续期满后可申请展期。

本集合计划满足下列条件后即可展期,展期次数不限:

(一)存续期内,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二)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

(三)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方式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托管人同意,管理人可以延长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委托人可以选择退出本集合计划,或继续参与展期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展期的期限

集合计划展期的期限以后续约定的展期期限为准。

四、展期的程序

(一)展期的申请

本集合计划原存续期届满前,管理人有权决定到期清算终止,或申请展期继续管理本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拟展期的,需在推广机构网点和管理人网站公告。

经托管人同意集合计划可以展期的,管理人应当在取得托管人书面同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发送展期提示性公告,同时在推广机构网点和管理人网站公告,公告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展期期限

2、管理人对选择不参与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退出事宜的安排

3、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在原存续期届满日后第1个工作日不符合本集合计划成立条件时的安排。

(二)委托人参与展期

1、委托人提出不参与展期的,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日退出本集合计划;

2、委托人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应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日前(不含届满日)到推广机构重新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截止到存续期届满日,委托人未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视为不同意集合计划展期,管理人将按照合同约定在存续期届满日,为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手续;

3、在存续期届满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如本集合计划达到计划成立条件,则本集合计划将展期,委托人可以在展期后的任一开放日退出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如本集合计划没有达到计划成立条件,本集合计划将终止,管理人将按照本集合计划终止程序处理资产返还事宜。

五、展期的实现

(一)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2人。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章   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一、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未能展期的;

二、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少于2人;

三、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触及0.60元(含0.6元);

四、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一条 集合计划的清算

一、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二、清算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三、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及超预期收益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

四、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五、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集合计划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在进行二次清算的变现过程中,变现的资金以现金保存,不得再进行投资。

第二十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委托人的权利

(一)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二)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三)按照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四)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五)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一)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并保证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二)按照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约定划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三)按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四)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委托人有义务向管理人提供电子邮件地址,使管理人能够开展寄送电子对账单服务;

(七)委托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间不得退出本集合计划。

第六十三条 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

(一)根据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二)根据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三)按照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拒绝办理集合计划的期间退出事宜;

(四)根据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五)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六)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七)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八)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管理人有权更换托管人;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管理人的义务

(一)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二)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四)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五)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六)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按照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八)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九)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指定注册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

(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十一)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十二)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十三)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十四)因管理人违反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在本集合资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因托管人违反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托管人的权利

(一)依法托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二)按照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三)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四)随时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 托管人的义务

(一)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基金账户等相关账户;

(二)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三)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四)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五)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六)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七)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八)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九)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十)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但保存期限不少于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十一)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十二)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十三)因托管人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十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章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第六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本集合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本集合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政策变化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二)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四)在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二、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六、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六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并可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并按其现行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其解释。

第二十四章   风险揭示

第六十七条 委托人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委托人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集合计划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一)政策风险。本集合计划仅是针对当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设计;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则其将有可能影响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兑付等行为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的本金及收益降低甚至为零。

(二)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利率风险。交易期内可能存在市场利率上升,但本集合计划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的情形;受限于投资组合及具体策略的不同,资管产品收益变化趋势与市场整体发展趋势并不具有必然的一致性。同时,也可能存在实际投资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的可能。

(四)投资风险。所投资的投资标的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本集合计划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投资产品投资不善,其将导致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收益下降。

(五)购买力风险。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实际收益下降。

(六)再投资风险。存款获得的本息收入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收益率,从而对本集合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资金规模不确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可控性相对较差。在计划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个别偶然事件,如出现巨额退出的情形,短时间客户大量退出或出现集合计划到期时,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况,则可能会导致集合计划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三、投资管理风险

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

四、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五、操作风险

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将对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造成影响。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信用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各类项目资产及银行间市场流通的信用类债券,如果本资管产品配置资产所涉及的相关债务主体到期未能履行付息、还款义务,或者本资管产品配置信用类债券因为面临重大的损失而被止损,该资管产品的本金面临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七、合同变更风险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将通过网站公告方式征求委托人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向管理人回复意见。管理人将在公告的同时,安排并同时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可以在临时开放期内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回复意见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的,但又未在临时开放期内退出计划的,则由管理人安排在此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强制退出集合计划,按当日的单位净值将退出款项支付给委托人。未回复意见,也未在临时开放期内退出集合计划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八、电子合同签约风险

本集合计划采用经中登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验证的电子合同签约方式,同所有网上交易一样存在操作的风险。

九、特有风险提示

(一)本集合计划拟投资的投资标的因经营风险可能出现亏损,将导致本集合计划投资受到损失,可能致使委托人不能获取收益及本金出现亏损,管理人在此特别作出提示。

(二)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投资标的因其所投资标的经营周期较长,可能因宏观经济波动、行业变化、经营不善,或者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及时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进而导致集合计划不能在开放期、集合计划合同结束时按时兑付投资者本金及收益,管理人在此特别作出提示。

(三)本集合计划在募集期,鉴于市场风险或本产品募集资金数额未达到最低募集规模等原因,本集合计划有可能出现募集失败的风险。

(四)本集合计划向提出需要的委托人提供电子对帐单,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正确、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对账单自管理人系统发出即视为送达。管理人向委托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电子邮件自管理人系统发出即视为送达。可能存在由于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系统故障等原因,而不能有效接收电子对账单、电子邮件。

(五)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

1. 信用风险

风险主要是指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入方未能履约而导致的风险。主要体现在:融入方在交易期间违背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融入方在警戒线应该增加质押物时融入方不提供补充质押物的风险及融入方在购回交易日未履约购回,质押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后,集合计划资产可能仍面临损失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

    (1)股票持有人违约后,因标的股票流动性差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处置全部或部分股票的风险;

(2)资产管理计划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待购回期间提前终止,但回购未到期或违约处置未完成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客户无法及时收回投资的风险。

    3. 限售股风险

限售股风险包括:

(1)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司法冻结,相应交易交收失败的风险。

(2)质押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违约处置时仍处于限售期,无法及时处置的风险。

    4. 司法冻结风险

司法冻结风险是指标的证券被质押后,因资金融入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标的证券无法被及时处置的风险。

    5. 融入方提前购回风险

融入方提前购回风险是指融入方提前购回,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及时获得既定投资的风险。

    6.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标的证券价格下跌、停牌、退市等原因导致其价值损失,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安全性。或者因市场利率大幅变化,客户融资成本发生较大变化而要求提前购回或者延期购回,导致集合计划提前终止或者无法及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的风险。

    7. 未履行职责风险

管理人未按照约定尽职履行交易申报、合并管理、盯市、违约处置等职责从而损害客户利益的风险。

    8.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估值风险

目前市场没有通用的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估值方法。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对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估值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但当发生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入方延期购回或违约时,在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采用合理的估值方法或届时市场通用的方法估值。由于估值方法的调整,进而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收益水平为负,从而对投资者产生风险。

十、其它风险

(一)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二)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三)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集合计划终止时,所投资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2、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3、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四)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电力故障等都可能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五)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六)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七)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人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八)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九)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十)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第二十五章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六十八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一、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二、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合同的组成

《日信证券长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正本一式捌份,管理人、托管人各执贰份,其余肆份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备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章   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第七十条

一、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进行变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5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二、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将通过网站公告方式征求委托人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向管理人回复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可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管理人将在公告的同时,安排并同时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可以在临时开放期内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回复意见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的,但又未在临时开放期内退出计划的,则由管理人安排在此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强制退出集合计划,按当日的单位净值将退出款项支付给委托人。未回复意见,也未在临时开放期内退出集合计划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三、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四、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七章   或有事件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专项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委托人(签字):           

(盖章):

 

 

 

管理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原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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