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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信证券长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作者:--丨来源:--丨日期:2013-05-24丨分享:

日信证券长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风险揭示书

 

特别提示:《日信证券长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日信证券长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合同签署方,已接受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日信证券长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下的全部条款,同时合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日信证券长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日信证券长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日信证券长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日信证券长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特别提请委托人一是在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前认真阅读合同,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二是保护好密码信息。

 

尊敬的委托人: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设立日信证券长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     了解发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所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     了解拟购买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区分风险收益特征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筹集委托人资金交由托管人托管,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统一管理和运用,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并将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给委托人的一种投资方式,具有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但是,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投资者拟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必须了解所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本公司、代销机构对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的讲解。

三.     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本集合计划仅是针对当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设计;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则其将有可能影响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兑付等行为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的本金及收益降低甚至为零。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交易期内可能存在市场利率上升,但本集合计划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的情形;受限于投资组合及具体策略的不同,资管产品收益变化趋势与市场整体发展趋势并不具有必然的一致性。同时,也可能存在实际投资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的可能。

4、投资风险。所投资的投资标的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信托计划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信托集合计划投资不善,其将导致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收益下降。

5、购买力风险。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存款获得的本息收入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收益率,从而对本集合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资金规模不确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可控性相对较差。在计划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个别偶然事件,如出现巨额退出的情形,短时间客户大量退出或出现集合计划到期时,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况,则可能会导致集合计划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三)投资管理风险

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

(四)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五)操作风险

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将对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造成影响。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信用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各类项目资产及银行间市场流通的信用类债券,如果本资管产品配置资产所涉及的相关债务主体到期未能履行付息、还款义务,或者本资管产品配置信用类债券因为面临重大的损失而被止损,该资管产品的本金面临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七)合同变更风险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将通过网站公告方式征求委托人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向管理人回复意见。管理人将在公告的同时,安排并同时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可以在临时开放期内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回复意见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的,但又未在临时开放期内退出计划的,则由管理人安排在此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强制退出集合计划,按当日的单位净值将退出款项支付给委托人。未回复意见,也未在临时开放期内退出集合计划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八)电子合同签约风险

本集合计划采用经中登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验证的电子合同签约方式,同所有网上交易一样存在操作的风险。

(九)特有风险提示

1、本集合计划拟投资的投资标的因经营风险可能出现亏损,将导致本集合计划投资受到损失,可能致使委托人不能获取收益及本金出现亏损,管理人在此特别作出提示。

2、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投资标的因其所投资标的经营周期较长,可能因宏观经济波动、行业变化、经营不善,或者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及时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进而导致集合计划不能在开放期、集合计划合同结束时按时兑付投资者本金及收益,管理人在此特别作出提示。

3、本集合计划在募集期,鉴于市场风险或本产品募集资金数额未达到最低募集规模等原因,本集合计划有可能出现募集失败的风险。

4、本集合计划向提出需要的委托人提供电子对帐单,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正确、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对账单自管理人系统发出即视为送达。管理人向委托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电子邮件自管理人系统发出即视为送达。可能存在由于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系统故障等原因,而不能有效接收电子对账单、电子邮件。

5、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

(1)信用风险

风险主要是指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入方未能履约而导致的风险。主要体现在:融入方在交易期间违背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融入方在警戒线应该增加质押物时融入方不提供补充质押物的风险及融入方在购回交易日未履约购回,质押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后,集合计划资产可能仍面临损失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

    1)股票持有人违约后,因标的股票流动性差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处置全部或部分股票的风险;

2)资产管理计划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待购回期间提前终止,但回购未到期或违约处置未完成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客户无法及时收回投资的风险。

   (3) 限售股风险

限售股风险包括:

1)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司法冻结,相应交易交收失败的风险。

2)质押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违约处置时仍处于限售期,无法及时处置的风险。

    (4) 司法冻结风险

司法冻结风险是指标的证券被质押后,因资金融入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标的证券无法被及时处置的风险。

    (5)融入方提前购回风险

融入方提前购回风险是指融入方提前购回,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及时获得既定投资的风险。

    (6)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标的证券价格下跌、停牌、退市等原因导致其价值损失,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安全性。或者因市场利率大幅变化,客户融资成本发生较大变化而要求提前购回或者延期购回,导致集合计划提前终止或者无法及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的风险。

    (7)未履行职责风险

管理人未按照约定尽职履行交易申报、合并管理、盯市、违约处置等职责从而损害客户利益的风险。

    (8)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估值风险

目前市场没有通用的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估值方法。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对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估值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但当发生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入方延期购回或违约时,在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采用合理的估值方法或届时市场通用的方法估值。由于估值方法的调整,进而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收益水平为负,从而对投资者产生风险。

6、本集合计划在募集期,鉴于市场风险或本产品募集资金数额未达到最低募集规模等原因,本集合计划有可能出现募集失败的风险。

(十)其它风险

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3、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集合计划终止时,所投资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2)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3)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4、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电力故障等都可能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5、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6、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7、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人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8、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9、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10、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

(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自然人客户,请签字;机构客户,请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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