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哈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集中供热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一、专项计划名称
内蒙古哈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集中供热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二、专项计划目的
计划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的目的是接受认购人的委托,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规定,将认购人自愿投资的合法资金通过参与专项计划,形成由托管人托管的专项计划募集资金,并由计划管理人本着应有的注意和谨慎,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专项用于购买基础资产,为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三、专项计划合法性质
1、专项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而设立。
2、专项计划各当事人承诺《计划说明书》及其他专项计划文件所约定的条款或内容,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都对各方产生约束力,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履行《计划说明书》及其他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义务。
3、中国基金业协会已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出具备案文件(备案编码:069150505001)。
四、资产支持证券类别
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包括哈伦能源优先01、哈伦能源优先02、哈伦能源优先03、哈伦能源优先04和哈伦能源优先05等共5档产品。
五、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
1、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
预期期限(年) |
业绩比较基准 |
|
哈伦能源优先01 |
1 |
【7.00】% |
|
哈伦能源优先02 |
2 |
【7.50】% |
|
哈伦能源优先03 |
3 |
【8.00】% |
|
哈伦能源优先04 |
4 |
【8.50】% |
|
哈伦能源优先05 |
5 |
【9.00】% |
其中哈伦能源优先04可在专项计划存续满3年后、哈伦能源优先05可在专项计划存续满3年或满4年后,按照约定程序回售给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也可以在哈伦能源优先04和哈伦能源优先05回售量均达到该档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量50%以上(含)时按约定程序选择赎回全部哈伦能源优先04和哈伦能源优先05。相关安排详见《计划说明书》“第十五章各档资产支持证券概况”所述。
2、次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设预期收益率。
六、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总规模为人民币4.70亿元(RMB: 470,000,000),其中:哈伦能源优先01、哈伦能源优先02、哈伦能源优先03、哈伦能源优先04和哈伦能源优先05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分别为人民币0.90亿元(RMB:90,000,000)、1.00亿元(RMB:100,000,000)、1.00亿元(RMB:100,000,000)、0.9亿元(RMB:90,000,000)和0.9亿元(RMB:90,000,000)。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为人民币0.30亿元(RMB:30,000,000),由哈伦能源全额认购。
七、专项计划存续期限
自专项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含该日)止的期间。
八、计划管理人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九、托管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十、监管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阿拉善盟分行。
十一、担保人
阿拉善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专项计划账户
计划管理人委托托管人以专项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
十三、专项计划募集资金投资范围
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认购人,根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用专项计划募集资金向哈伦能源购买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依据特定供热合同的约定,对特定用户享有的按期收取热费的合同债权及其从权利。该合同债权在未来特定期间内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金额如下表所示(超出预计金额部分不纳入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各特定期间现金流入预计金额
特定期间 |
预计金额:亿元 |
自专项计划成立次日起至满十二个月的期间 |
1.40 |
自专项计划成立之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期间 |
1.40 |
自专项计划成立之第二十五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的期间 |
1.35 |
自专项计划成立之第三十七个月至第四十八个月的期间 |
1.25 |
自专项计划成立之第四十九个月至第六十个月的期间 |
1.25 |
除此之外,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不作其他形式的投资。
十四、专项计划资产投资范围
专项计划资产在分配前可用于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短期融资券、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风险低、变现能力强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但必须保证在初始核算日之前及时变现。
十五、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
联合信用综合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交易结构安排、担保安排等因素,评估了有关风险,给予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哈伦能源优先01、哈伦能源优先02、哈伦能源优先03、哈伦能源优先04和哈伦能源优先05均为AA+级评级。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未进行评级。
十六、资产支持证券面值、参与价格
资产支持证券面值均为100元,每份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价格亦为100元。
十七、资产支持证券份数
资产支持证券总份数为5,000,000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总份数为4,700,000份,其中哈伦能源优先01、哈伦能源优先02、哈伦能源优先03、哈伦能源优先04和哈伦能源优先05分别为90万份、100万份、100万份、90万份和90万份;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总份数为30万份。
十八、专项计划推广对象
专项计划推广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适当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参与者除外)。
十九、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专项计划的推广机构为日信证券,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直销和代理推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广。
二十、资产支持证券登记及交易
专项计划存续期内,资产支持证券将在中证登上海公司登记托管,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平台进行转让、交易,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全部由哈伦能源认购。除非根据生效判决或裁定或计划管理人事先的书面同意,哈伦能源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后,不得转让其所持任何部分或全部次级资产支持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