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博量化进取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晟博量化进取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年11月 | ||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晟博量化进取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基金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认购/申购基金,保证认购/申购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合同(样本)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基金 基 本 信 息 |
基金名称 |
晟博量化进取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类型 |
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
基金架构 |
无分级结构,无平行基金,无母子基金结构 | |
基金管理人 |
广州晟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管理人是否聘用投资顾问 |
无 | |
管理人联系人 |
郑凯迪 | |
管理人联系方式 |
15188369999 | |
基金托管人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外包服务机构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初始募集期计划募集总额 |
1000万 | |
存续期限 |
15年 | |
募集期 |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募集机构。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相关信息将及时发布通知,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程序。 | |
开放期 |
每自然月10号(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
份额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
最低认缴出资额 |
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的认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且本合同“募集对象”中的“特殊合格投资者”不受此限),并可在管理人规定的募集期限分多次缴款,募集期间每次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 |
募集结算专户信息 |
募集结算专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晟博量化进取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专户 账号:4438999910119110105 开户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1584000379 本基金的募集账户监督机构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
管理人名称 |
广州晟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楼1号楼)X1301-G3051 | |
通讯地址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绿地新都会9号楼2807房间 | |
成立时间 |
2017-02-15 | |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 |
中基协登记编号和登记时间 |
P1064150,2017-08-14 | |
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说明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关于管理人诚信信息一栏未披露相关信息。 | |
基金 的 初始募集 |
办理时间 |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募集机构。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相关信息将及时发布通知,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程序。 |
办理场所 |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募集。本基金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 |
办理方式、程序 |
一、基金的募集期限、募集机构、募集对象和募集方式 1、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募集机构。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相关信息将及时发布通知,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程序。 2、募集机构 本基金募集机构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代销机构)。 3、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募集。本基金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4、募集对象 本基金仅向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售。合格投资者包括“普通合格投资者”和“特殊合格投资者”。 “普通合格投资者”包括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特殊合格投资者”包括下列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如相关机构新颁布并实施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则从其规定。 二、募集账户信息 1、直销募集账户 直销募集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直销募集账户是由募集账户监督机构代基金管理人开立,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直销渠道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收付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资金,也不表明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直销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晟博量化进取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专户 账号:4438999910119110105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 大额支付号:301584000379 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代销募集账户 本基金代销募集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自行开立并自行聘请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代销募集账户的开户行、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及监督机构等信息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届时公告为准。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事项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在直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在代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上限 本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无认购费用。 3、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募集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认购不成功,基金投资者已交付的款项将于基金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无利息地退还基金投资者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 募集机构应当将基金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的资金存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成立前,认购款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产生的利息归入基金财产,利息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具体金额以份额登记机构记录为准。利息金额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际结息后应归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 四、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及付款期限 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的认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且本合同“募集对象”中的“特殊合格投资者”不受此限),并可在管理人规定的募集期限分多次缴款,募集期间每次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五、投资冷静期 基金投资者自签署本合同且全额缴纳认购份额款项后二十四小时内为本基金的认购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基金投资者。但是,“特殊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机构、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不适用投资冷静期的限制。 六、回访制度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要求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实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回访制度之前,本基金直销机构暂不实施该回访制度,代销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实施该回访制度。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要求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实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回访制度之后,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划转到托管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但是,“特殊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机构、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不适用本回访制度。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回访制度的实施需要而变更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条款,但应提前通知基金投资者,对基金投资者履行告知义务。 | |
认购费的收取 |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 | |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
办理时间 |
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申购和/或赎回本基金,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发布暂停申购和/或赎回通知时除外。基金投资者须在开放日或开放日之前的工作日的9:00-15:00内根据募集机构的规定向募集机构及其销售网点提交书面申请文件(如募集机构另有规定的,遵循募集机构相关规定办理申请提交事宜)。未提交书面申请文件的,募集机构及其销售网点有权拒绝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并进行通知。 本基金开放日为每自然月10号(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临时开放日(每个自然年度原则上不超过8个工作日,且临时开放日的设置原则上不得使基金出现连续2个工作日开放,管理人有权在基金运营及技术条件支持等情况下进行调整),具体开放日期以管理人通知为准(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申购和/或赎回指令即视为已向托管人通知增设临时开放日,因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投资者临时开放日导致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办理场所 |
本基金运作期间的募集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募集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募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通知。 | |
办理方式、程序 |
一、申购的出资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申购。 在直销机构申购的投资者应将申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在代销机构申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申购款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产生的利息归入基金财产,利息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具体金额以份额登记机构记录为准。利息金额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际结息后应归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 二、申购和赎回的方式、价格及程序 1、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按照申购申请所对应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按照赎回申请所对应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金额。 2、“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价格、赎回价格以开放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基金赎回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具体以募集机构发送的赎回申请数据为准。 5、申购和赎回的预约申请方式 (1)直销预约程序 1)基金投资者拟于开放日(T日)申购基金时,应于T-10日至T日之间填写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请表进行申购预约登记,并将申请表以传真、扫描后发送电子邮件或者邮寄等方式送达基金管理人处。预约登记成功以基金投资者已签署基金合同并且申购资金到达募集账户为准,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若基金投资者未在上述要求时间内申购预约登记成功,则管理人有权拒绝该投资者在本开放日的申购申请。 2)基金份额持有人拟于开放日(T日)赎回基金时,应于T-2日(含)前填写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请表进行赎回预约登记,并将申请表以传真、扫描后发送电子邮件或者邮寄等方式送达基金管理人处。预约登记成功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申请表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若基金投资者未在上述要求时间内赎回预约登记成功,则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开放日的赎回申请。 (2)代销预约程序 基金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赎回本基金时,预约程序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2日对T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如遇特殊情况且在管理人和托管人技术条件支持下,管理人有权对份额确认日进行调整,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托管人)。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募集机构对申购、赎回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四、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申购费,且本合同“募集对象”中的“特殊合格投资者”不受此限),对于已持有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追加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管理人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全部赎回处理的份额”不受基金份额不允许赎回期限的限制,但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赎回费(如有))。本合同“募集对象”中的“特殊合格投资者”不适用于上述规定的赎回金额限制。 五、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申购价格为申购申请所对应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业绩报酬 赎回价格为赎回申请所对应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退出退出份额占当日金额认购 (1)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2)因基金持有的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本基金的证券/期货经纪商没有或未及时发送交易清算数据或对账数据、发送的交易清算数据或对账数据不完整或有误,导致无法或未能及时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4)对于没有或未及时获取场外交易数据或场外行情数据、场外交易数据或场外行情数据不完整或有误,导致无法或未能及时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5)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以约定的形式告知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以约定的形式告知基金投资者。 3、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本基金的证券/期货经纪商没有或未及时发送交易清算数据或对账数据、发送的交易清算数据或对账数据不完整或有误,导致无法或未能及时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4)对于没有或未及时获取场外交易数据或场外行情数据、场外交易数据或场外行情数据不完整或有误,导致无法或未能及时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5)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约定的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金额占已接受的赎回总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以约定的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款项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除基金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或在下一个开放日前5个工作日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资金的计算应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础。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金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电话或网上公告等方式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赎回的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转让须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进行份额登记。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 1、基金份额转让的报备 (1)基金投资者拟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人的,需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并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向基金管理人履行报备义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审核受让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若基金投资者和受让方未对转让事宜向基金管理人进行报备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原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2)在报备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受让方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向受让方揭示基金投资风险。若经审查受让方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或由于本次转让可能导致基金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本次转让。 (3)对于在受让前未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首次受让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 (4)基金管理人在接收报备后通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并安排基金投资者与受让方签订私募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相关协议(下称“转让协议”)。 2、基金份额转让的变更登记 (1)基金投资者应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各方签署的份额转让协议; 2)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进行基金份额转让报备的文件; 3)转让方身份证明文件(机构为营业执照;个人为身份证); 4)受让方身份证明文件(机构为营业执照;个人为身份证); 5)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后,及时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手续,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对管理人提交的份额转让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无误后,配合办理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手续。 (3)基金份额转让相关交易及变更登记申请文件的真实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审核确认。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对收到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对收到的申请文件完成形式审查,即有充分理由信赖本次基金份额转让的真实性。若因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4)自本次基金份额转让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受让人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本合同拥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 | |
申购和赎回费的收取 |
申购费率为 0 ; 赎回费率为 0 ; | |
基金的投资 |
投资目标 |
本私募基金采用各种对冲交易、趋势交易、价值投资策略来进行各类投资标的的交易,追求稳健投资下持续、稳定的预期收益、复利增长。 |
投资策略 |
操作策略是股票量化多头策略为主,以趋势跟随和相对价值偏差为核心,使用合理的量化财务指标模型,利用股票的动态估值和证券市场的走势之间产生的偏离,在风险控制方面对市场整体趋势动态管理仓位,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追求长期超越指数的收益。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国债逆回购、存款(含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和同业存款)、央行票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分级基金B)、期货、场内期权。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港股通交易、新股申购,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 |
投资限制 |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发生证券停牌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基金到期日前10个交易日内,因基金财产变现需要,本基金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基金配置比例规定。 | |
预警止损机制 |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净值为0.80元设置为止损线。 当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止损线0.80元(该交易日称为“D日”)时,管理人在D+2日开始止损操作,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持仓标的或衍生品平仓变现。该平仓操作不可逆,在所持全部非现金类资产变现前不可停止。对于已变现部分,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章的清算程序对基金进行清算。如遇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等原因导致本基金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则变现时间顺延,待全部变现完成之日,管理人进行二次清算。 基金的止损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执行,如基金管理人按照或者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强制止损,由此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本基金设置0.80元为止损线,并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完成止损后基金份额净值等于0.80元,根据基金管理人变现操作的交易执行情况,本基金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0.80元。 |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属于R4级(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基金无业绩比较基准 | |
拟任投资经理 |
马建立先生,35岁,从2006年开始投资股票市场,经历了牛市熊市,经历了千股涨停,千股跌停以及熔断的行情。精通c++、c#。从2009年开始进行股票量化交易软件研发,有独立开发软件的能力,有一套独立思考的交易逻辑系统,坚持量化分析数据。经过近4年的研究开发,从2013年至今择时参与市场交易,年均仓位51%。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 | |
基金的估值 |
估值方法 |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此处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C、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采用第三方机构(此处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估值价格和估值技术;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处于特定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报价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流通受限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流通受限股票,是指明确带有一定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FV = S×(1-LoMD) 其中:FV为估值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S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LoMD为该流通受限股票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该流动性折扣一般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或者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提供。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主要采用第三方机构(此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估值价格和估值技术。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按照成本估值。 五、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六、债券、回购等计息资产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七、银行存款每日不计提利息,以实际结息数为准;证券、期货资金账户内资金不计提利息,以实际结息数为准,本基金终止清算时应收未收利息计入基金终止清算净值。 八、基金持有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A、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报价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B、未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C、货币基金以成本列示,每日按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九、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贵金属现货实盘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收盘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收盘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贵金属现货延期和即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期权合约,上市交易的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报价的,按当日的结算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法律法规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场外衍生品按以下方法估值: A、持有的利率互换根据清算机构或者(代理清算机构)提供的结算单据或者结算数据进行估值。 B、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标的产品的估值方法和估值数据,并确保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C、对于投资的场外衍生品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方法或估值公式进行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估值方法或估值公式的,可经双方协商确认,并以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具体估值方法为准。 十二、对于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场外产品(以下简称“标的产品”),按如下方式进行估值: A、如管理人在上述标的产品权益确认日提供了权益确认原始凭证,则在确认日当天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入账;如管理人无法在权益确认日提供上述标的产品的权益确认原始凭证,则在原始凭证提供日进行确认,并不再对以往账务进行追溯调整。 B、如果上述标的产品有份额净值的,以管理人按照净值提供频率提供的标的产品最新估值信息(包括份额数量、最新份额净值、权益数据等)进行估值,如果管理人没有按照净值提供频率提供最新估值信息的,则以最近一次提供的估值信息估值;如果上述标的产品有固定预期收益率且不公布份额净值,则管理人提供成本和预期收益率,以成本列示并每日加计应收利息(或应计收益)的方法进行估值,管理人未提供预期收益率的,则以成本计量;如果上述标的产品有浮动预期收益率且不公布份额净值,则以成本计量。 C、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标的产品的估值方法和估值数据,并确保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十三、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估值方法,并将估值方法提供给托管人进行估值。如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不合适,可就相关估值方法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方法提前通知托管人进行估值。 十四、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计算或确认的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估值核算需要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场外交易信息和场外行情信息,如果托管人无法获得相关估值数据,则由管理人负责提供,并且管理人需对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否则,由于上述情况导致的估值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及时,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估值程序 |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服务机构办 理基金的估值。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发送 电子对账数据等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 务章或者发送电子对账结果等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服务机 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的估值核算等运营外包服务事项外包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 | |
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 |
认缴出资方式 |
本基金的申购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申购。 在直销机构申购的投资者应将申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 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在代销机构申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申购款在募集结 算资金专用账户产生的利息归入基金财产,利息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具体金额以份额登记机构记录为准。利息金额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际结息后应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 |
基金费用及承担方式 |
1.管理费:1.5%/年; 2.托管费: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0.06%; 3.基金服务费:本基金的年外包费率为0.06%; 4.业绩报酬:业绩报酬的计算采取“单客户单笔份额高水位法”:在两类情况下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收益情况对本基金提取业绩报酬,一类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或本基金终止 时提取业绩报酬;另一类是分红时提取业绩报酬。 当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终止或分红时,管理人将提取赎回份额或分红份额当期收益的 20%作为业绩报酬。 5、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账户开户费用; 6、基金备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合同文件制作、印刷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其中,证券账户开户费若由托管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托管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内自动从基金资产中扣划,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
管理费及计提方式 |
H=E×1.5%÷N H: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N:当年天数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下个自然季度起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直至支付完毕,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但应对托管资金账户的现金头寸进行管理,并自行解决由于费用自动支付可能产生的其他头寸问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
业绩报酬及计提方式 |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分红或本基金终止时,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每 一基金份额的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经计算确认的业绩报酬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资金清算款中或分红款项中以现金支付。 其中,基金分红时基金参与份额(红利转投份额)的参与日重定为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 日。当分红款少于提取业绩报酬时,则管理人提取的业绩报酬以分红款为限。如分红和赎回 同日发生时,当分红款少于业绩报酬,管理人提取的业绩报酬也以分红款为限。 A=赎回日、分红除权日或基金终止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 C=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若“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不存在, 则 C 为该份额申购开放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申购份额)或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D=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基金份额净值;若“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不存在,则 D 为该份额申购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份额)或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E=业绩报酬; F=赎回份额或分红除权日持有份额; 收益率R = A?C D × 100%晟博量化进取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业绩报酬计提标准为: 当 R>0%时,对超过 0%的收益部分提取 20%的业绩报酬,即 E=F×(A-C)×20%; 如果管理人已经提取业绩报酬,即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净值有所下跌,则该部分已 提取的业绩报酬将不退还基金份额持有人。 业绩报酬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分红、赎回时或本基金清算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业绩报酬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资金、分红款或清算资金中扣除 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要求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 |
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对基金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的基准、时间、比例亦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2、本基金在每个自然年度最多分配1次;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为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通知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以约定的形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2、在收益分配方案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后,如涉及现金分红的方式,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如涉及红利再投资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以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红利再投资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直接记入其基金账户。 | |
基金运作期的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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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更新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规则或制定了其他相关规则,则从其规则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定期信息披露 1、净值报告披露 基金管理人每月将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各方认可的形式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2、季度报告披露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包括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3、年度报告披露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本基金的财务情况; (3)本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基金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二、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及时向基金投资者披露: 1、本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4、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5、触及本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7、本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8、本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9、本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10、本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12、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1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4、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定期报告的复核流程 本基金的定期报告包含《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规定的月度报告(如有)、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服务机构办理定期报告的编制。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完成定期报告数据的编制后,将定期报告的数据以书面形式、电子核对数据等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定期报告上的净值月报、主要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财务数据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将复核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反馈给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如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未及时将定期报告数据提供至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向境内基金投资者募集的本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如有)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基金托管人须进行复核的信息仅限于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数据。如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或进行相关通知。 1、传真、电子邮件或短信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等联系方式,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将报告信息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2、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年度报告等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募集机构留存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或以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和信息查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净值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途径或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途径或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和信息查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净值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报告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时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其他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途径或方式。 七、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报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在投资者信息披露查询功能开放之后,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查询其购买基金产品的相关信息。全体份额持有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
终止和清算 |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本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及各项负债后,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的基金份额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其中,在基金清算时免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费用(若有)。如本基金清算时出现基金财产不足以支付各项费用及负债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补足本基金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托管费和基金服务费。 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的产品封闭期(含限售期、锁定期)超过基金存续期等原因导致本基金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本基金终止后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先行分配已变现部分。待上述资产可以变现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完成剩余可变现基金资产的变现操作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该部分财产另行分配给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持有多个流通受限的证券及投资产品的,基金管理人按本款约定进行多次变现及清算。二次及多次清算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基金服务费。二次及多次清算流程同一次清算。 五、清算未尽事宜 本合同中关于基金清算的未尽事宜以清算报告或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为准。 六、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本基金完成清算后,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编制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加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公章或业务章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保存10年以上。 八、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交易所、银行的有关规定注销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
特别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作为《基金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基金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招募说明书相关内容如果与《基金合同》存在不一致的,基金投资者应以《基金合同》为准。本说明书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