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合银二号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SCQHZG-HT-2018006
首创合银二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风险类型揭示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选择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我司”)作为您委托资产的资产管理人,并购买我司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产品”),即《首创合银二号资产管理计划》。
本产品风险等级为□R5,■R4,□R3,□R2,□R1。
等级 |
产品等级描述 |
R1 |
低风险 |
R2 |
中低风险 |
R3 |
中风险 |
R4 |
中高风险 |
R5 |
高风险 |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若您选择了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请按照公司要求另行签署相关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告知书。您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我司将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和专业的技能竭力为您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
请资产委托人在下列横线处亲笔抄写:本人/本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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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
本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投资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所允许的投资范围,资产管理计划净值会因为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享受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计划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投资品种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资产委托人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在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特定风险等。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计划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管理人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参与本计划时应认真阅读本计划的合同。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
本合同将按《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计划没有风险。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资产管理计划运营状况与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首创合银二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认购或申购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计划份额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一)投资者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请务必了解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管理人、托管人等对相关业务规则和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二)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资产管理业务是专门为机构和高净值个人投资者提供的理财服务,可根据不同理财需求和风险偏好为客户量身定制不同的产品。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资产由管理人进行专业的投资运作,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是,资产管理业务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三)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理性判断市场,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四)参与资产管理业务通常具有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详见正文“风险揭示”章节),从而可能对计划财产和收益产生影响。且投资者应特别关注投资期货类品种具有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保证金交易方式可能导致投资损失大于委托资产价值的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交易所暂停某合约的交易、修改交易规则或采取紧急措施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平仓或现有持仓无法继续持有的风险。
(五)资产管理合同虽然约定了一定的止损比例,但由于持仓品种价格可能持续向不利方向变动、持仓品种因市场剧烈波动导致不能平仓等原因,委托资产亏损存在超出该止损比例的风险。
(六)尽管资产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计划。
(七)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对客户作出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担损失的承诺或担保。
(八)在委托期间,管理人在一定条件下存在变更投资经理人选的可能,会对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执行产生影响。
(九)无论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是否获利,投资者都需要按约支付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上述费用的支付会对客户的账户权益产生影响。
(十)资产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十一)资产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十二)资产管理人既往的资产管理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资产管理人介绍的基准收益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对委托资产可能收益的承诺或暗示。
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投资本计划前,应对所有相关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认真考虑是否投资本计划。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即表明:
1、投资者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委托事项符合投资者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声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投资者承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投资者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如有)。
2、投资者声明用于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投资者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计划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
3、投资者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计划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化收益(率)(如有)等类似表述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4、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风险。资产管理人以及销售机构(如有)已就计划情况向投资者作出了详细说明。
委托人抄写:以上《首创合银二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本人/本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合法性及投资者适当性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以真实身份委托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投资。本人/本单位承诺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属于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 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计划的情形,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本人/本单位提供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证明,对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本人/本单位愿意配合。
本人/本单位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如法律法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的规定的,本产品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本人/本单位未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限制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否则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资产管理合同,本人/本单位违反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承诺的,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还有权依法限制本人/本单位提取该委托资产。本人/本单位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者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直销机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销售。投资者认购或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在直销机构认购或参与的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在代销机构认购或参与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募集账户由资产管理人委托运营服务机构开立,该账户仅用于本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参与和退出资金的归集与支付。募集账户是运营服务机构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运营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参与资金,也不表明运营服务机构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在募集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运营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资产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运营服务机构对于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首创合银二号资产管理计划募集专户
账号:9558854000002740087
开户行:工商银行深圳华强支行
大额支付号:102584002215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投资者告知书》,清楚认识并认可关于募集账户的上述告知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资产委托人(自然人)
(签字)
或:资产委托人(机构)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二十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解冻、质押及转让... 49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计划的运作、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计划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首创合银二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本计划、计划:首创合银二号资产管理计划。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管理规则:指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并于2014年12月15日施行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5、委托人:依法可以投资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6、资产管理人、管理人: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7、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资产委托人、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9、运营服务机构、份额登记机构:接受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金融运营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计划提供募集账户开立与管理、份额注册登记业务、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计划的运营服务机构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服务机构如果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计划服务业务的公司,经资产管理人同意,可由该新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服务业务公司作为本计划新的服务机构,本合同各方无须就服务机构主体变更事项重新签署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资产管理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向资产委托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10、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1、工作日/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共同正常交易日。
12、开放日: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或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13、T日:本计划的开放日,包括临时开放日。
14、T+n日: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工作日。
15、计划财产、计划资产、委托资产: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6、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简称“托管资金账户”):资产托管人为计划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计划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17、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为计划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18、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资产管理人为计划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计划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资产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19、期货账户:资产管理人为计划财产在期货公司开立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计划财产期货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期货交易清算。期货保证金账户应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资产托管人通过银期转账或手工出入金的方式办理期货交易的出入金。
20、募集账户:指“首创合银二号资产管理计划募集专户”,是由运营服务机构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服务的专用账户,用于本计划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所有销售渠道的认购、参与和退出资金的收付。募集账户是运营服务机构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运营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参与资金,也不表明运营服务机构对本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计划没有风险。在募集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运营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资产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运营服务机构对于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21、资产管理结算账户:资产委托人用于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也即委托人认购、参与本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本计划的划入账户。
22、计划资产总值:本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3、计划资产净值:本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4、计划份额净值:计算日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25、计划份额累计净值:指计划份额净值和计划历史上累计份额分红金额之和。
26、计划资产估值:计算、评估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过程。
27、募集期:指本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限。
28、存续期:指本计划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
29、认购:指在募集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30、参与:指在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31、退出:指在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3、投资顾问:指根据本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涉及投资策略、投资决策、投资指令、交易安排等方面的建议或意见的机构。本计划的投资顾问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1、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2、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3、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委托资产中没有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
4、委托人保证本委托事项已经取得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内部授权和批准,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5、委托人声明对市场及产品风险具有适当的认识,已了解资产管理方案和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委托人接受期货公司的审慎评估并经自我评估认为具备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承受能力。
6、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期货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条款、资产管理方案和交易策略的讲解,已经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及本合同的相关内容,清楚认识委托投资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7、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管理人的保证。
8、 委托人承诺由本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本合同。
(二)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期货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管理人已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公示有关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从业人员、主要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及风险特征等基本情况。
3、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4、管理人声明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风险揭示书,并已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5、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6、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或担保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担损失。
7、管理人声明禁止本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人资产管理委托,或对委托人做出最低收益和分担损失的承诺。
(三)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1、托管人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2、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3、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首创合银二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期货公司固定收益类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开放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客户资产长期、持续、稳定的增值。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自成立之日起计算的3年为固定存续期限,3年后的对应月对应日的前一天即为到期日,如到期日为非工作日的,非工作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到期日。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内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展期。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面值:人民币1.00元。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预警与止损:
为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利益,本计划将计划份额净值为0.92元设置为预警线,将计划份额净值为0.90元设置为止损线。
当计划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预警线0.92元时(该交易日称为“R日”),管理人应主动对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标的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在R+2日开始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使本计划期货持仓合约市值合计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150~150%,直到本计划份额净值恢复到预警线以上。如遇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等原因导致本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则变现时间顺延。
当计划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止损线0.90元(该交易日称为“D日”)时,管理人在D+2日开始止损操作,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持仓标的或衍生品平仓变现。该平仓操作不可逆,在所持全部非现金类资产变现前不可停止。对于已变现部分,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清算程序对计划进行清算。如遇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等原因导致本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则变现时间顺延,待全部变现完成之日,管理人进行二次清算。
计划的预警和止损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执行,如资产管理人:
(1)按照或者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和进行止损:
(2)因管理人或其选择的经纪商未能及时提供估值所需相关数据进而导致计划份额净值无法计算而延误止损操作。
由于上述情况对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一)计划份额的销售时间、方式及对象
1、初始销售期间
本计划的初始销售时间由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管理人有权根据本计划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的相关信息将及时发布通知,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的程序。
2、销售方式
本计划通过直销机构(管理人)和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销售。
3、销售对象
本计划仅向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售。如相关机构新颁布并实施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则从其规定。
4、募集账户信息
资产管理人委托计划运营服务机构开立募集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本计划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参与和退出资金的归集与支付。募集账户是运营服务机构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计划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运营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参与资金,也不表明运营服务机构对本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计划没有风险。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首创合银二号资产管理计划募集专户
账号:9558854000002740087
开户行:工商银行深圳华强支行
大额支付号:102584002215
(二)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投资者认购本计划,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本计划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在直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在代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对认购金额无最低要求的合格投资者不受此限),并可多次认购,初始销售期间每次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
(三)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无认购费用。
(四)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计划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管理人在初始销售期间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计划财产。
(六)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资金的管理
管理人应当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的资金存入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份额登记机构应及时将资金转入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在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认购款在募集账户产生的利息归入计划财产,利息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七)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本计划未能成立的,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计划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不低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
本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结束后,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服务机构应将全部募集资金划入托管资金账户,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后,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起始委托资产足额到达托管资金账户当日为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起始日。
资产托管人的职责自计划成立后开始。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向基金业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若资产管理人未按照基金业协会规定履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参与和退出的场所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资产委托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投资者可在本计划开放日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参与和/或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参与和/或退出时除外。
本计划成立之日起12个月(每月按30个自然日计算)不允许资产委托人退出本计划,但允许资产委托人参与本计划。本计划开放日为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的21号(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临时开放日(每个自然年度原则上不超过8个工作日,且临时开放日的设置原则上不得使计划出现连续2个工作日开放,管理人有权在计划运营及技术条件支持等情况下进行调整),具体开放日期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三)出资方式及参与期限
本计划的参与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不接受现金方式参与。
在直销机构参与本计划的投资者应在参与有效期内将参与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在代销机构参与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四)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
1、委托人参与本计划时,按照参与申请所对应的开放日的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划份额。资产委托人退出计划时,按照退出申请所对应的开放日的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退出金额。
2、“未知价”原则,即计划的参与价格、退出价格以开放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计划参与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计划退出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
4、资产委托人退出本计划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资产委托人认购、参与计划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
5、参与和退出的预约申请方式
(1)直销预约程序
1)计划投资者拟于开放日(T日)参与计划时,应于T-5日至T-3日之间填写管理人提供的申请表进行参与预约登记,并将申请表以传真、扫描后发送电子邮件或者邮寄等方式送达管理人处。预约登记成功以计划投资者已签署计划合同并且参与资金到达募集账户为准,或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若计划投资者未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参与预约登记成功,则管理人有权拒绝该投资者在本开放日的参与申请。
2)计划份额持有人拟于开放日(T日)退出计划时,应于T-5日至T-3日之间填写管理人提供的申请表进行退出预约登记,并将申请表以传真、扫描后发送电子邮件或者邮寄等方式送达管理人处。预约登记成功以管理人收到申请表并经管理人确认为准,或计划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若计划投资者未在上述要求时间内退出预约登记成功,则管理人有权拒绝该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本开放日的退出申请。
(2)代销预约程序
计划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参与、退出本计划时,预约程序以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五)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
在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T+2日对T日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如遇特殊情况且在管理人和托管人技术条件支持下,管理人有权对份额确认日进行调整,并通知资产委托人和托管人)。若参与不成功,则参与款项退还给委托人。
销售机构对参与、退出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参与、退出的确认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委托人首次参与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参与金额无最低要求的合格投资者不受此限),在开放日内追加参与的,追加金额应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
资产委托人退出后持有的计划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低于100万元时,资产管理人有权将该资产委托人剩余份额做强制退出处理。
(七)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1、参与费用
本计划无参与费用。
2、退出费用
本计划无退出费用。
(八)参与份额与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1、参与份额计算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价格
参与价格为参与申请所对应的开放日计划份额净值。
参与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计划财产。
2、退出金额计算
退出金额=退出份数×退出价格-业绩报酬
退出价格为退出申请所对应的开放日计划份额净值。
退出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计划财产。
(九)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计划资产委托人超过200人。
退出退出份额占当日金额认购
(2)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3)因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或资产管理计划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资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4)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投资者的参与: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本计划的证券/期货经纪商没有或未及时发送交易清算数据或对账数据、发送的交易清算数据或对账数据不完整或有误,导致无法或未能及时计算当日计划资产净值的情形;
(4)对于没有或未及时获取场外交易数据或场外行情数据、场外交易数据或场外行情数据不完整或有误,导致无法或未能及时计算当日计划资产净值的情形;
(5)发生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资产委托人。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3、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本计划的证券/期货经纪商没有或未及时发送交易清算数据或对账数据、发送的交易清算数据或对账数据不完整或有误,导致无法或未能及时计算当日计划资产净值的情形;
(4)对于没有或未及时获取场外交易数据或场外行情数据、场外交易数据或场外行情数据不完整或有误,导致无法或未能及时计算当日计划资产净值的情形;
(5)发生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已接受的退出申请,资产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的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4、暂停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资产委托人。
5、暂停参与或退出期间结束,资产管理计划重新开放时,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资产委托人。
(十)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资产管理计划的净份额退出申请超过上一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10%,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如开放日提出的退出申请构成巨额退出,资产管理人对巨额退出全部接受,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迟退出款项支付时间,最长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在未完成资产委托人退出款项的支付之前,资产管理人不得将托管资金账户的资金用于新增投资)。延期支付退出款项的退出价格为资产委托人申请退出开放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延期支付的退出款项不支付利息。
3、巨额退出延迟支付的通知:当发生巨额退出并且资产管理人决定延期支付退出款项时,资产管理人应当通知资产委托人。
(一)资产委托人
1、资产委托人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履行投资管理义务的情况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就资产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反洗钱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在以上资料有所变更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委托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交易费用、税费及其他费用;
(9)参与、退出、分配等资产管理计划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应予返还;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1)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12)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且履行上述文件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的约定;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3层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苏博原
联系电话:010-58379520
网址:http://www.scqh.com.cn/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业绩报酬;
(3)依照本合同及有关规定行使因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资金来源及用途、资产管理需求、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对委托人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
(5)当委托人委托资产发生权属变更等可能影响管理人正常管理委托资产的重大变更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6)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7)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办理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委托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办理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时,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计划的总规模、单个计划投资者首次认购、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以专业技能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得从事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按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账户。
(6)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7)办理或者委托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事宜。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9)根据相关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向资产托管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交易数据、投资文件及资产管理计划其他相关数据与文件,并确保提供材料的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10)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2)计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并向资产委托人进行披露。
(13)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报告,并向资产委托人进行披露;
(14)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委托人。
(1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保存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接受和配合托管人对本计划有关投资行为的监督。
(19)本合同的签署采用纸质合同的方式进行的,资产管理人应妥善保管本合同原件、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资产托管人移交资产委托人签署的本合同原件,因资产管理人未妥善保管或及时向资产托管人移交本合同原件导致资产托管人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予以赔偿,如导致资产委托人损失的,应由资产管理人予以赔偿;
(2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38至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电话:0755-86157588
传真:0755-82960794
网址:www.newone.com.cn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3)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查询资产管理计划的期货交易结算结果。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托管人对因管理人过错造成的计划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计划财产,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
(2)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确保客户委托资产与托管机构自有资产及其他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资金账户等本计划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报告,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管理人。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0)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计划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办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应履行如下注册登记职责: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20年以上。
4、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按照本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注册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一)投资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客户资产长期、持续、稳定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含网下和网上新股申购)、股票型公募基金、债券(包括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型公募基金、期货、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等。
(三)投资策略:
为保证产品净值安全,在产品运行初期,大部分资金投资于债券,随着债券产生的票息逐步提升净值,再行释放权益仓位,冲击更高收益。
(四)投资限制
1、本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债券型公募基金)的总市值不低于计划资产总值的80%;
2、本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公募基金、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总市值低于计划资产总值的20%;
3、本计划投资于衍生品类资产(期货)的总保证金低于计划资产总值的20%;
4、本计划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含);
5、不得参与股票定向增发;
6、本计划投资于非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30%;
7、本计划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创业板股票按成本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工作日资管计划资产净值的10%,本计划投资于创业板股票总额按成本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前一工作日资管计划资产净值的10%;
8、不得投资于S、ST、*ST、S*ST及SST类股票;
9、不得投资于主体评级低于AA-的债券;
10、不得投资上市十个交易日内的新股(新股中签除外);
11、除新股网上申购、可转债申购外,不得投资于股票公开增发等一级市场发行的证券品种;
12、不得投资于赎回封闭期或限售期届满日超过本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前十个工作日的证券;
13、不得投资于权证,但持有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除外;
14、不得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
15、本计划投资组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资产管理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发生证券停牌或其他非资产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资产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资产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计划到期日前10个交易日内,因计划财产变现需要,本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计划配置比例规定。
(五)投资禁止行为
资产管理人不得利用计划财产从事下列行为或进行如下投资运作,若由此造成计划财产、合同当事人及第三方损失的,所有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1、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风险控制
任一交易日内,管理人需要执行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1、期货(含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期货交易所标准+1%;
2、除新股网上申购、可转债申购外,不得投资于股票公开增发等一级市场发行的证券品种,可转债申购按资管计划初始资金金额作为上限进行申购;
3、资管计划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含),并不得导致以管理人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4.9%(含)以上,同时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
4、在本计划存续期任何一交易日,若单位净值≥1.5000时,本计划正常运作,期货持仓合约市值合计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700~700%,其中隔夜持仓合约市值(轧差计算)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600%~600%,并且单一期货品种持仓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合计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350~350%;
5、在本计划存续期任何一交易日,若1.2000≤单位净值<1.5000时,本计划正常运作,期货持仓合约市值合计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600~600%,其中隔夜持仓合约市值(轧差计算)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400%~400%,并且单一期货品种持仓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合计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300~300%;
6、在本计划存续期任何一交易日,若1.0500≤单位净值<1.2000时,本计划正常运作,期货持仓合约市值合计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500~500%,其中隔夜持仓合约市值(轧差计算)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300%~300%,并且单一期货品种持仓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合计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250~250%;
7、在本计划存续期任何一交易日,若0.9200≤单位净值<1.0500时,本计划正常运作,期货持仓合约市值合计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400~400%,其中隔夜持仓合约市值(轧差计算)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250%~250%,并且单一期货品种持仓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合计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200~200%;
8、在本计划存续期任何一交易日,若0.9000≤单位净值<0.9200时,本计划进入预警状态,期货持仓合约市值合计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150~150%,其中不得持有隔夜持仓合约;
以上风险控制由管理人负责执行,托管人不进行监督。由于管理人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七)关联交易
资产管理人可运用计划财产买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需要遵循资产委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资产管理人可运用计划财产买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直接或间接管理或代理销售的、或提供客户服务的、或者该等主体持有的符合本合同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但需要遵循资产委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资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本计划将进行上述关联交易。
资产委托人不得因本计划投资收益劣于资产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属于R4级(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预警与止损:
为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利益,本计划将计划份额净值为0.92元设置为预警线,将计划份额净值为0.90元设置为止损线。
当计划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预警线0.92元时(该交易日称为“R日”),管理人应主动对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标的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在R+2日开始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使本计划期货持仓合约市值合计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150~150%,直到本计划份额净值恢复到预警线以上。如遇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等原因导致本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则变现时间顺延。
当计划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止损线0.90元(该交易日称为“D日”)时,管理人在D+2日开始止损操作,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持仓标的或衍生品平仓变现。该平仓操作不可逆,在所持全部非现金类资产变现前不可停止。对于已变现部分,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清算程序对计划进行清算。如遇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等原因导致本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则变现时间顺延,待全部变现完成之日,管理人进行二次清算。
计划的预警和止损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执行,如资产管理人按照或者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和进行强制止损,由此对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产管理人特别提示:本计划设置0.90元为止损线,并不代表资产管理人完成止损后计划份额净值等于0.90元,根据资产管理人变现操作的交易执行情况,本计划终止日计划份额净值可能低于0.90元。
(十)其他
本计划投资非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发行、上市的投资标的时,资产委托人在此授权并同意:资产管理人有权代表本计划与相关方签署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相关文件及协议,并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办理相关权属登记及变更手续。但资产管理人应确保向投资相关方说明真实的资金来源为本计划,并保证将投资本金及收益及时返回至本计划托管资金账户。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2、本计划投资经理
娄飞,中国农业大学博士,2012年进入期货行业,历任首创期货农产品分析师与长安德瑞威投资经理。长期从事品种研究、产业客户开发与服务以及投研策略研究工作。尤其熟悉油脂油料、谷物、畜牧等板块品种特点与产业链情况。同时对于品种间、期现间的套利与对冲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理解。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三)投资顾问的指定
1、投资顾问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2、本计划投资顾问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顾问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方投资顾问承担的责任如下:为本计划提供投资建议、资产配置、投资策略和研究咨询、研究报告等专业服务,辅助管理人做出投资决策。专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研究报告、企业研究报告、全球市场宏观经济分析、资产配置管理、投资组合业绩及风险评价等。
本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选择以及聘用第三方机构作为投资顾问,坚持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基础,以更好地实现本计划投资目标、为资产委托人投入的计划资产实现稳健增值为目的。若聘用投资顾问与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相冲突的,资产管理人应按照要求进行调整。如投资顾问的聘用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由此对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2、资产托管人仅负责保管本计划项下托管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对于除此之外的本计划项下的其他计划财产,由资产管理人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行安全保管,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责任。资产托管人依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委托资金划出托管资金账户后至委托财产相关投资本金及收益以现金形式划回托管资金账户期间,资产托管人不再承担资金或资产的保管职责。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擅自将计划财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6、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7、对于本计划的投资事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出现资产管理人代表本计划签订相关协议、开立相关账户及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资产托管人对于因此而产生的风险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8、对于因为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资产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到账日期届满计划应收资产没有到达计划托管资金账户的,由此给计划造成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计划的损失,资产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计划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等本计划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开立的上述计划财产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代销机构和计划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计划财产账户相独立。
2、托管人以本计划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本计划的托管资金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托管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均需通过本计划的托管资金账户进行。本托管资金账户仅限于本计划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计划业务的需要。
3、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由管理人按照规定开立。与计划投资运作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办理。如计划投资运作有关的其他账户是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开立的,资产管理人应保证该账户专款专用。相应的投资回款及收益,也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及时原路划回托管资金账户。资产管理人开立此类账户后需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
对于非由资产托管人开立、管理并实际控制的账户,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职责。
(三)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管理人代表本计划签署的与本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管理人、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在代计划签署与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管理人和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盖章的合同传真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一)资产管理人对预留印鉴的授权及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资金划拨指令的预留印鉴。预留印鉴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预留的印章样本、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名章样本。资产管理人需在预留印鉴上加盖公章,对预留印鉴进行授权。
同时,划款指令预留印鉴还需同时载明管理人投资监督联络人及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邮箱、传真和邮寄地址。
资产管理人更换预留印鉴,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资产管理人加盖公章的预留印鉴扫描件和原件,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在收到预留印鉴扫描件、变更预留印鉴扫描件后,预留印鉴即生效。如果预留印鉴扫描件或变更预留印鉴扫描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资产托管人收到预留印鉴扫描件、变更预留印鉴扫描件的时点。如生效时间早于资产托管人实际收到预留印鉴扫描件、变更预留印鉴扫描件的时点,则以资产托管人收到预留印鉴扫描件或变更预留印鉴扫描件的时点为预留印鉴或变更预留印鉴的生效时间。资产管理人应在提供给资产托管人预留印鉴扫描件或变更预留印鉴扫描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寄给资产托管人,由于资产管理人未将预留印鉴或变更预留印鉴原件寄给资产托管人,或原件与扫描件存在差异而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预留印鉴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在管理计划财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划款指令的必要内容包括划款指令出具日期、款项事由、指令的执行时间、支付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及程序
1、划款指令的发送
划款指令由资产管理人通过资产托管人提供的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传真发送扫描件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划款指令,收件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划款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接收到的划款指令,托管人接收划款指令的指定邮箱接收到附有划款指令及有效附件的邮件后,视为该划款指令成功送达。
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并保证划款指令及其附件的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资产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划款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划款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资产管理人还需为资产托管人留有2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在每个工作日的13:00以后接收资产管理人发出的银证转账、银期转账以及当日内进行场内交收的划款指令的,资产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在每个工作日的14:30以后接收资产管理人发出的其他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在银行的划付流程。
2、划款指令的确认
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划款指令后与托管人以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付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划款指令的执行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后需进行审核,如为服务平台提交的电子指令,应验证电子指令必要内容是否齐备(必要内容参见本章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如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划款指令,应对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划款指令的必要内容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若对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时或对划款指令要素如账户信息、金额、汇路、印鉴和签名存在异议,或认为划款指令的签章与预留印鉴签章不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进行电话或邮件(邮件默认为管理人发送指令的发件人邮箱)联系和沟通,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修改后的指令。资产托管人按划款指令将资金从托管资金账户划出后,视为划款指令已执行,具体到账情况以开户银行系统反馈信息为准。非因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资金未到达收款账户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资产托管人仅根据资产管理人的预留印鉴对划款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资产托管人仅根据资产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付,不负责审查资产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同时提交的主协议及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资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有效和内容一致。如因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失去效力或内容前后不一致而影响资产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同时,与该投资相关的主协议,从属协议或与履约保障有关的协议或决议(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补充协议、担保协议、保证协议、抵押协议等)的签订及生效属于资产管理人的职责,由资产管理人自行控制和完成,资产托管人对上述协议的内容不承担复核与监督责任,上述协议亦不构成资产托管人执行资产管理人划款指令的必要前提条件。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知悉上述相关风险并同意上述安排。
资产托管人有权要求资产管理人通过服务平台上传、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当本计划进行场外投资,要求资产托管人从托管资金账户向指定的收款账户划款时,资产管理人需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投资交易相关文件(当事人签署版(包括影印件或扫描件));
(2)收款账户证明文件;
(3)托管人认为必要的投资划款相关支持性文件。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4、如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签署《资产托管网上综合服务协议》(简称服务协议),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约定的其他服务协议等文件,并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划款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本章节相关内容以服务协议为准。服务协议中关于指令的发送、确认、执行及责任承担相关内容的未尽事宜,仍应参照本章节约定执行。
(四)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违反《基金法》、本合同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五)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划款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划款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划款指令账户信息不全或有误、印鉴不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交割信息错误,划款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六)划款指令的保管
划款指令若通过服务平台提交,则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管。划款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或电子邮件发送的签署版本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划款指令传真件或签署版本扫描件为准。
(七)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划款指令,计划财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计划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对于与预留印鉴核对无误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计划财产或任何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全部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一)选择证券经纪机构的程序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经纪合同,管理人、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本计划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计划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计划进行结算;本计划其他证券交易由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托管人、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计划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3、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管理人和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资金、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参与或退出的资金清算
1、T日,客户进行参与或退出申请。
2、在正常情况下,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运营服务机构在T+2日对T日的参与、退出申请进行确认(如遇特殊情况且在管理人和托管人技术条件支持下,管理人有权对份额确认日进行调整,并通知资产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将确认的参与、退出等数据向资产托管人传送。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运营服务机构、资产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资产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资产管理人将在 T+5 日(包括T+5日)内支付退出款项。在发生巨额退出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资产管理人应对份额登记数据的准确性负责。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参与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运营服务机构指令及时划付退出款项。
(五)期货投资资金清算安排
本计划投资于期货前,管理人负责为本计划开立相关期货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就本计划参与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本计划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期货公司负责办理,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公司的资金不承担保管职责,管理人应在其他协议中约定由期货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六)非证券交易所交易资金交收
1、对于本计划的投资及所投资的资产变现时,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交相关交易合同或协议、成交确认文件的复印件(加盖资产管理人有效印章),并通知资产托管人相关资金的到账时间。资产管理人保证以上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资产管理人应指定本计划的托管资金账户为本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本金、利息、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收益的唯一收款账户。
3、计划托管资金账户当日若有应收款,在约定时间内未入账的,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向相关当事人进行催收。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本合同约定的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权限内运用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约定,超越权限从事投资。
(二)对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本合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因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管理人应向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托管人有权督促管理人在限期内改正并在该期限内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计划资产投资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管理人,由此给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管理人原因发生交易所场内超买行为,必须于发生超买行为的下一个工作日上午10:00点之前完成融资,保证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计划资产所有。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越权交易的监督
1、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越权交易行使监督权,具体投资监督事项如下:
(1)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含网下和网上新股申购)、股票型公募基金、债券(包括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型公募基金、期货、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等。
(2)本计划的投资限制:
1)本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债券型公募基金)的总市值不低于计划资产总值的80%;
2)本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公募基金、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总市值低于计划资产总值的20%;
3)本计划投资于衍生品类资产(期货)的总保证金低于计划资产总值的20%;
4)本计划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含);
5)不得参与股票定向增发;
6)本计划投资于非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30%;
7)本计划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创业板股票按成本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工作日计划资产净值的10%,本计划投资于创业板股票总额按成本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前一工作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8)不得投资于S、ST、*ST、S*ST及SST类股票;
9)不得投资于主体评级低于AA-的债券;
10)不得投资上市十个交易日内的新股(新股中签除外);
11)除新股网上申购、可转债申购外,不得投资于股票公开增发等一级市场发行的证券品种;
12)不得投资于赎回封闭期或限售期届满日超过本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前十个工作日的证券;
13)不得投资于权证,但持有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除外;
14)不得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
15)本计划投资组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资产管理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发生证券停牌或其他非资产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资产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资产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计划到期日前10个交易日内,因计划财产变现需要,本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计划配置比例规定。
(3)本计划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计划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计划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调整完毕。
托管人以(1)—(4)项为限承担监督职责,对资产管理人的其他职责和行为不承担监督责任。
托管人对管理人进行本计划越权交易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投资范围或投资限制变更,资产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应与资产托管人重新协商调整投资监督事项。
3、资产托管人越权交易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责任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上述机构提供信息的错误、遗漏或延迟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对于资产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投资策略、投资决定或由于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设计缺陷或越权交易造成的任何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资产托管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了上述越权交易监督义务的,即代表托管人对计划投资运作进行了监督。对于资产管理人实际发生的越权交易,无论托管人是否发现,托管人对该越权交易的行为以及产生的后果和损失不承担任何补充或连带责任。
(一)计划财产的估值
1、计划资产总值
计划资产总值是指其所购买的各类期货、证券、银行存款及利息、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计划资产净值
计划资产净值是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额。本计划计划资产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3、计划份额净值
计划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计划份额后的价值。本计划计划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4、估值目的
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计划财产的价值,并为计划份额参与、退出提供计价依据。
5、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对每个交易日的计划财产进行估值,估值核对日为每周第三个交易日。如遇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开放日、计划终止日,则需对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开放日和计划终止日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另外,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要求对其他交易日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
6、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7、估值对象
本计划所拥有的期货、股票、债券、权证、基金、其他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8、估值方法
本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此处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C、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采用第三方机构(此处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估值价格和估值技术;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特定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报价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流通受限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流通受限股票,是指明确带有一定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FV = S×(1-LoMD)
其中:FV为估值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S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LoMD为该流通受限股票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该流动性折扣一般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提供。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主要采用第三方机构(此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估值价格和估值技术。
(4)中小企业私募债按照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债券、回购等计息资产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7)银行存款每日不计提利息,以实际结息数为准;证券、期货资金账户内资金不计提利息,以实际结息数为准,本计划终止清算时应收未收利息计入计划终止清算净值。
(8)计划持有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A、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报价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未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C、货币基金以成本列示,每日按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9)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贵金属现货实盘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收盘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收盘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贵金属现货延期和即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期权合约,上市交易的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报价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1)场外衍生品按以下方法估值:
A、持有的利率互换根据清算机构或者(代理清算机构)提供的结算单据或者结算数据进行估值。
B、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则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标的产品的估值方法和估值数据,并确保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C、对于投资的场外衍生品按照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方法或估值公式进行估值,如果资产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估值方法或估值公式的,可经双方协商确认,并以资产管理人出具的具体估值方法为准。
(12)对于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场外产品(以下简称“标的产品”),按如下方式进行估值:
A、如管理人在上述标的产品权益确认日提供了权益确认原始凭证,则在确认日当天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入账;如管理人无法在权益确认日提供上述标的产品的权益确认原始凭证,则在原始凭证提供日进行确认,并不再对以往账务进行追溯调整。
B、如果上述标的产品有份额净值的,以管理人按照净值提供频率提供的标的产品最新估值信息(包括份额数量、最新份额净值、权益数据等)进行估值,如果管理人没有按照净值提供频率提供最新估值信息的,则以最近一次提供的估值信息估值;如果上述标的产品有固定预期收益率且不公布份额净值,则管理人提供成本和预期收益率,以成本列示并每日加计应收利息(或应计收益)的方法进行估值,管理人未提供预期收益率的,则以成本计量;如果上述标的产品有浮动预期收益率且不公布份额净值,则以成本计量。
C、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则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标的产品的估值方法和估值数据,并确保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13)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估值方法,并将估值方法提供给托管人进行估值。如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不合适,可就相关估值方法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方法提前通知托管人进行估值。
(14)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资产管理人计算或确认的结果对外公布,资产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计划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资产托管人复核,而资产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计划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计划估值核算需要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场外交易信息和场外行情信息,如果托管人无法获得相关估值数据,则由管理人负责提供,并且管理人需对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否则,由于上述情况导致的估值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及时,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9、汇率
若港股通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的,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交易所提供的汇率进行估值。涉及其他货币的,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交易所估值估值日提供了该币种兑人民币的汇率,则取该汇率,如未有提供,以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汇率。
10、税收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计划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计划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估值程序
计划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外包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送至托管人,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管理人发送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章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返回给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管理人与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计划资产估值,但不改变管理人与托管人对计划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12、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计划净值发生计算错误超过计划净值0.5%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交易所、计划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或计划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按如下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和处理程序执行。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造成资产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计划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的规定,导致计划净值发生计算错误超过计划净值的0.5%时,应立即通知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B、估值错误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直接当事人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估值错误的责任人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C、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D、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管理人和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F、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G、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B、当计划净值发生计算错误超过计划净值的0.5%时,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根据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估值错误进行处理;
D、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3、暂停估值的情形
(1)计划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计划财产价值时;
(3)占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管理人为保障计划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4、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计划信息披露的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核对日计算估值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资产管理人。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对投资者公布。
根据相关法规,计划会计责任方由资产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资产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资产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15、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系统等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证券经纪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计划的会计政策
1、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
2、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计划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计划会计报表。
(一)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种类
1、管理费;
2、托管费;
3、运营服务费;
4、投资顾问费;
5、业绩报酬;
6、本计划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7、本计划备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本计划的银行汇划费用;
9、合同文件制作、印刷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本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0.2%。计算方法如下:
H=E×0.2%÷N
H: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N:当年天数
本计划的管理费自计划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给管理人。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下个自然季度初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托管费
本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05%。计算方法如下:
H=E×0.05%÷N
H: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N:当年天数
本计划的托管费自计划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给托管人。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下个自然季度初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运营服务费
本计划份额注册登记、估值核算等运营服务费用,年费率为0.05%。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N
H:每日应计提的运营服务费
E: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
N:当年天数
本计划的运营服务费自计划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给运营服务机构。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下个自然季度初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4、投资顾问费
本计划的投资顾问费率为0.4%。计算方法如下:
H=E×0.4%÷N
H:每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
E: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N:当年天数
本计划的投资顾问费自计划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给投资顾问。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下个自然季度初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5、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的计算采取“单客户单笔份额高水位法”:在两类情况下管理人将根据资产委托人的收益情况对本计划提取业绩报酬,一类是资产委托人申请退出或本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另一类是分红时提取业绩报酬。
当计划份额退出、计划终止或分红时,管理人将提取退出份额或分红份额当期超过年化收益5.6%盈利部分的50%作为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如下:
当资产委托人申请退出、计划分红或本计划终止时,管理人根据资产委托人每一计划份额的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经计算确认的业绩报酬从资产委托人退出资金、计划分红款或计划清算款中以现金支付。
其中,计划分红时计划参与份额(红利转投份额)的参与日重定为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当分红额不足提取业绩报酬时,以分红额为限。
A=退出日、分红除权日或计划终止日计划累计份额净值;
C=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计划累计份额净值;若“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不存在,则为该份额参与开放日;
D=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计划份额净值;若“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不存在,则为该份额参与开放日;
E=业绩报酬;
F=退出份额或分红除权日持有份额;
T=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至本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自然天数;若“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不存在,则为该份额参与开放日;
年化收益率
业绩报酬计提标准为:
当R>5.6%时,对超过5.6%的收益部分提取50%的业绩报酬,即:
当R≤5.6%时,则不提取业绩报酬。
如果管理人已经提取业绩报酬,即使资产委托人退出时净值有所下跌,则该部分已提取的业绩报酬将不退还资产委托人。
业绩报酬在资产委托人分红、退出时或本计划清算时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业绩报酬从资产委托人的退出资金、分红款或清算资金中扣除,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指令要求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5、上述(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托管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其中,证券账户开户费若由托管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自证券账户开户一个月内由托管人自动从计划资产中扣划,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其中,资产管理人费用收入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信息如有变更,管理人须及时通知相关各方):
户名: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695455926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什刹海支行
其中,投资顾问费用收入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信息如有变更,投资顾问须及时通知相关各方):
户名: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10902019010802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三)不列入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损失。
2、管理人和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下调托管费率和运营服务费率。
对上述费率的调整生效后,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及扣缴主体,其纳税义务及扣缴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由其各自承担、缴纳或扣缴。
鉴于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利益,投资、运用委托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计划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计划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等税负,仍由本计划委托财产承担。资产管理人有权在本计划每次收益分配前或计划清算时从计划中先行提取一定金额作为税费备用资金,具体金额由资产管理人根据届时情况确定,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计划应缴税费金额。资产管理人可能通过本计划托管资金账户直接缴付税费,或划付至资产管理人账户并由资产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如果本计划托管账户受现金流动性限制无法足额现金缴纳上述税款,在征得资产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有权要求资产委托人向计划托管账户提供流动性支持,以按期足额缴付/划付相关税款。如果资产管理人以固有财产垫付资产管理计划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或其他税费(如有)的,则资产管理人有权从委托财产中优先受偿。本计划清算后若资产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应由委托财产承担的上述税费的,则资产管理人有权向资产委托人就补缴金额进行追偿。
资产委托人从委托财产中获得的各项收益产生的税费,由资产委托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根据法律法规或主管税务机关规定,资产管理人应当就资产委托人获得收益所产生的税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则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届时有效的规定对资产委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就其取得的计划管理费、托管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若届时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变化,则依据其规定执行。
(一)资产管理计划利润的构成
资产管理计划利润指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资产管理计划已实现收益指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对计划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的比例亦由管理人决定。
2、本计划的收益分配可以采取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等方式,红利再投资是将现金红利按照计划分红除权日的计划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计划份额,本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资产委托人需要修改收益分配方式,需提前向管理人提出申请;
3、计划收益分配后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复核,以约定的形式通知资产委托人。
(一)运作期报告
1、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净值报告
管理人每周将经托管人复核的上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计划份额净值以各方认可的形式提交资产委托人。
(2)年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四月底之前,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计划投资、资产配置、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计划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计划净值、投资经理、报告期内风险控制情况、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计划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以及计划合同终止的当年,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年度报告。如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相关信息披露规则,则从其规则执行。
2、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管理人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或进行相关通知。
(1)传真、电子邮件或短信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等联系方式,管理人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将报告信息告知资产委托人。
(2)邮寄服务
管理人可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年度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资产委托人在销售机构留存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或以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管理人。
(3)管理人网站
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和信息查询,内容包括净值报告等。
(二)向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债券投资风险和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三)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从而对计划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资产委托人提出追加或减少计划财产时,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四)信用风险
本计划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计划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计划财产损失。
(五)金融衍生品及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风险
1、期货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计划在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2)基差风险
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计划投资产生影响。
(3)合约展期风险
本计划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计划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计划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5)杠杆风险
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本计划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计划资产本金的损失。
2、利率互换风险(如有)
利率互换交易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内部风险,二是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由于管理人对市场预测不当,导致的投资决策风险;外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无法履行利率互换协议,引发交易违约的信用风险,金融标的价格不利变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市场供求失衡、交易不畅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3、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如有)
分级基金B以及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私募基金劣后级份额均为高杠杆金融产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本基金所投资上述产品的净值会产生较大波动从而可能导致本计划遭受较大损失的风险。
(六)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计划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计划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计划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八)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
1、法律及违约风险
在本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管理人、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可能对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2、购买力风险
本计划的目的是计划财产的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计划财产的增值。
3、管理人不能承诺计划利益的风险
计划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人不对计划的投资者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4、计划终止的风险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规定的计划终止的情形,管理人将卖出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并终止计划,由此可能导致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5、资产管理计划止损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达到止损线时,由于资产管理人强制止损带来的净值损失。
当计划份额净值达到止损线0.90元时,资产管理人将进行强制止损,将持仓标的或衍生品平仓变现,可能导致计划终止时计划份额净值低于0.90元。
(九)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1、管理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虽管理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无法继续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则可能会对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托管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托管人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方可从事托管业务。虽托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计划存续期间托管人无法继续从事托管业务,则可能会对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3、证券、期货经纪商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证券、期货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期货经营资格方可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虽证券、期货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计划存续期间证券、期货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则可能会对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十)净值波动风险
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的估值方法,当本计划投资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份额,有如下情形之一时:
(1)估值日无法及时获取上述投资品种的最新估值价格;
(2)投资上述品种后无法及时确认,上述投资品种在投资确认前估值价格波动;
(3)估值日取得的上述投资品种的最新估值价格没有或无法排除影响估值价格的因素(例如在估值日无法排除业绩报酬对估值价格的影响);
(4)按照预期收益率反应的估值价格与实际兑付的收益产生差异;
可能导致本计划的净值波动风险。
(十一)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账户的行为。非交易过户包括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计划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类型。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计划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接收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资产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计划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计划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冻结与解冻只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国家有权机构依法要求的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以及计划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质押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将可以办理计划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具体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相应业务规则为准。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
资产委托人可通过现时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办理转让业务,其转让地点、时间、规则、费用等按照办理机构的规则执行。
(一)合同的成立、生效
1、合同成立
本合同文本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共同签署后合同即告成立。
2、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合法签署;
(2)资产委托人认购或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经资产管理人确认成功,资产委托人获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3)本资产管理计划依法有效成立。
本合同生效后,对本合同各方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解除。
(二)合同的签署
1、本合同的签署应当采用纸质合同和/或电子合同的方式进行,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共同签署。
如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资产委托人签署纸质合同时,应签署一式三份。资产管理人应在计划募集期或计划开放期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委托人签署的其中一份纸质合同寄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在收到资产管理人寄送的本合同的前提下,尽合理努力保管资产委托人签署的纸质合同。因资产托管人收集资产委托人签署的纸质合同存在客观局限性,保管资产委托人签署的纸质合同不构成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如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资产委托人通过电子合同方式签署本合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资产委托人认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若本计划使用的电子合同平台完成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签署的,并不代表电子合同平台提供方承担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募集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等相关职责。
2、资产委托人在签署合同后方可进行认购、参与。
(三)经资产管理人确认有效的资产委托人认购、参与、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销售机构出具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非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变更时,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合同变更。
1、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首先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达成一致。资产管理人就本合同变更事项以约定的方式向资产委托人发布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资产委托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资产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退出本计划(资产管理人可设置临时开放日,且本条约定不受本合同“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中关于计划开放日及计划份额不允许退出期限的限制);资产委托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回复意见或未在指定的日期内退出本计划的,视为资产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变更事项自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届满的次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资产管理人负责就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事项向资产委托人进行沟通与确认。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事项生效后,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资产托管人出具盖章的合同变更生效通知并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但下列资产管理人有权单独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
(1)调低参与退出费率、管理费率、投资顾问费率、咨询(销售)服务费率、业绩报酬计提比例。
(2)资产管理人、投资顾问的银行收款账号的变更。
对上述资产管理人有权单独变更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后,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同时应及时将变更内容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资产管理人可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计划合同,并由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三)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重大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相关资质的;
3、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5、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6、资产管理人根据计划运作、市场行情等情况决定终止的;
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 清算小组
1、自计划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并在清算小组成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程序。
2、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清算小组负责计划清算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计划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支付。
(四)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剩余资产的分配
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其中,在计划清算时免收资产委托人的退出费用(若有):
1、支付计划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计划所欠税款;
3、清偿计划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本计划收益分配的原则与顺序分配。
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的产品封闭期(含限售期、锁定期)超过计划存续期等原因导致本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本计划终止后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并先行分配已变现部分。待上述资产可以变现时,资产管理人及时完成剩余可变现计划资产的变现操作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该部分财产另行分配给全体资产委托人。本计划持有多个流通受限的证券及投资产品的,资产管理人按本款约定进行多次变现及清算。二次清算期间,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运营服务机构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运营服务费。二次清算流程同一次清算。
(五)清算未尽事宜
本合同中关于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的未尽事宜以清算报告或资产管理人的通知为准。
(六)计划财产清算报告
本计划完成清算后,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编制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加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公章或业务章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资产委托人。
(七)相关账户的注销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成后,管理人负责注销本计划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相关交易账户。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成后,托管人负责注销本计划托管资金账户。
(一)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管理人及和/或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托管人由于按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4、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机构的计划财产,或交由商业银行、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带来的损失等。
5、本协议各方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中登公司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6、不可抗力。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投资人损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四)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五)资产托管人仅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资产管理人不得对资产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更不得以资产托管人名义或利用资产托管人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在北京,以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为准,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裁决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本合同是约定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本人签章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当满足第二十二条中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条件后,本合同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在本计划存续期,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其持有计划份额之日起,不再是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
(四)本合同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日至本合同终止日。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请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请填写:
(一)委托人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其他
证件号码:□□□□□□□□□□□□□□□□□□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资产管理结算账户
委托人认购、参与本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本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参与和退出本计划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三)认购\参与金额
签署本合同之投资者确认认购\参与如下金额: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本页无正文,为首创合银二号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签署页。)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 或 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管理人: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