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银一号计划说明书
首创合银一号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一、 重要提示
本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投资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所允许的投资范围,资产管理计划净值会因为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享受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计划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投资品种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资产委托人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在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特定风险等。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计划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管理人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参与本计划时应认真阅读本计划的合同。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
本合同将按《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计划没有风险。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资产管理计划运营状况与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二、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首创合银一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本计划、计划:首创合银一号资产管理计划。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管理规则:指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并于2014年12月15日施行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5、委托人:依法可以投资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6、资产管理人、管理人: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7、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资产委托人、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9、运营服务机构、份额登记机构:接受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金融运营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计划提供募集账户开立与管理、份额注册登记业务、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计划的运营服务机构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服务机构如果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计划服务业务的公司,经资产管理人同意,可由该新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服务业务公司作为本计划新的服务机构,本合同各方无须就服务机构主体变更事项重新签署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资产管理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向资产委托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10、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1、工作日/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共同正常交易日。
12、开放日: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或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13、T日:本计划的开放日,包括临时开放日。
14、T+n日: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工作日。
15、计划财产、计划资产、委托资产: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6、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简称“托管资金账户”):资产托管人为计划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计划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17、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为计划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18、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资产管理人为计划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计划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资产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19、期货账户:资产管理人为计划财产在期货公司开立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计划财产期货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及期货交易清算。期货保证金账户应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资产托管人通过银期转账或手工出入金的方式办理期货交易的出入金。
20、募集账户:指“首创合银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募集专户”,是由运营服务机构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服务的专用账户,用于本计划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所有销售渠道的认购、参与和退出资金的收付。募集账户是运营服务机构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运营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参与资金,也不表明运营服务机构对本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计划没有风险。在募集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运营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资产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运营服务机构对于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21、资产管理结算账户:资产委托人用于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也即委托人认购、参与本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本计划的划入账户。
22、计划资产总值:本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3、计划资产净值:本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4、计划份额净值:计算日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25、计划份额累计净值:指计划份额净值和计划历史上累计份额分红金额之和。
26、计划资产估值:计算、评估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过程。
27、募集期:指本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限。
28、存续期:指本计划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
29、认购:指在募集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30、参与:指在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31、退出:指在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3、投资顾问:指根据本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涉及投资策略、投资决策、投资指令、交易安排等方面的建议或意见的机构。本计划的投资顾问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 合银一号计划介绍
(一) 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首创合银一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期货公司固定收益类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客户资产长期、持续、稳定的增值。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自成立之日起计算的3年为固定存续期限,3年后的对应月对应日的前一天即为到期日,如到期日为非工作日的,非工作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到期日。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内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展期。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面值:人民币1.00元。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规模限制
本计划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对认购金额无最低要求的合格投资者不受此限),并可多次认购,初始销售期间每次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预警与止损:
为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利益,本计划将计划份额净值为0.92元设置为预警线,将计划份额净值为0.90元设置为止损线。
当计划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预警线0.92元时(该交易日称为“R日”),管理人应主动对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标的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在R+2日开始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使本计划期货持仓合约市值合计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150~150%,直到本计划份额净值恢复到预警线以上。如遇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等原因导致本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则变现时间顺延。
当计划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止损线0.90元(该交易日称为“D日”)时,管理人在D+2日开始止损操作,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持仓标的或衍生品平仓变现。该平仓操作不可逆,在所持全部非现金类资产变现前不可停止。对于已变现部分,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清算程序对计划进行清算。如遇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等原因导致本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则变现时间顺延,待全部变现完成之日,管理人进行二次清算。
计划的预警和止损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执行,如资产管理人:
(1)按照或者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和进行止损:
(2)因管理人或其选择的经纪商未能及时提供估值所需相关数据进而导致计划份额净值无法计算而延误止损操作。
(九)募集账户信息:
资产管理人委托计划运营服务机构开立募集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本计划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参与和退出资金的归集与支付。募集账户是运营服务机构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计划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运营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参与资金,也不表明运营服务机构对本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计划没有风险。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首创合银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募集专户
账号:4438999910106290242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
大额支付号:301584000379
(十)投资比例、限制
1、投资限制
1、本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债券型公募基金)的总市值不低于计划资产总值的80%;
2、本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公募基金、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总市值低于计划资产总值的20%;
3、本计划投资于衍生品类资产(期货)的总保证金低于计划资产总值的20%;
4、本计划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含);
5、不得参与股票定向增发;
6、本计划投资于非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30%;
7、本计划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创业板股票按成本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工作日计划资产净值的10%,本计划投资于创业板股票总额按成本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前一工作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8、不得投资于S、ST、*ST、S*ST及SST类股票;
9、不得投资于主体评级低于AA-的债券;
10、不得投资上市十个交易日内的新股(新股中签除外);
11、除新股网上申购、可转债申购外,不得投资于股票公开增发等一级市场发行的证券品种;
12、不得投资于赎回封闭期或限售期届满日超过本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前十个工作日的证券;
13、不得投资于权证,但持有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除外;
14、不得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
15、本计划投资组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资产管理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发生证券停牌或其他非资产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资产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资产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计划到期日前10个交易日内,因计划财产变现需要,本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计划配置比例规定。
2、风险控制
任一交易日内,管理人需要执行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1、期货(含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期货交易所标准+1%;
2、除新股网上申购、可转债申购外,不得投资于股票公开增发等一级市场发行的证券品种,可转债申购按资管计划初始资金金额作为上限进行申购;
3、资管计划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含),并不得导致以管理人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4.9%(含)以上,同时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
4、在本计划存续期任何一交易日,若单位净值≥1.5000时,本计划正常运作,期货持仓合约市值合计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700~700%,其中隔夜持仓合约市值(轧差计算)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600%~600%,并且单一期货品种持仓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合计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350~350%;
5、在本计划存续期任何一交易日,若1.2000≤单位净值<1.5000时,本计划正常运作,期货持仓合约市值合计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600~600%,其中隔夜持仓合约市值(轧差计算)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400%~400%,并且单一期货品种持仓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合计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300~300%;
6、在本计划存续期任何一交易日,若1.0500≤单位净值<1.2000时,本计划正常运作,期货持仓合约市值合计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500~500%,其中隔夜持仓合约市值(轧差计算)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300%~300%,并且单一期货品种持仓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合计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250~250%;
7、在本计划存续期任何一交易日,若0.9200≤单位净值<1.0500时,本计划正常运作,期货持仓合约市值合计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400~400%,其中隔夜持仓合约市值(轧差计算)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250%~250%,并且单一期货品种持仓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合计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200~200%;
8、在本计划存续期任何一交易日,若0.9000≤单位净值<0.9200时,本计划进入预警状态,期货持仓合约市值合计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150~150%,其中不得持有隔夜持仓合约;
四、 合银一号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一)资产委托人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二)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3层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苏博原
联系电话:010-58379520
网址:http://www.scqh.com.cn/
(三)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38至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电话:0755-86157588
传真:0755-82960794
网址:www.newone.com.cn
五、委托人参与合银一号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应当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可在本计划开放日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参与和/或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参与和/或退出时除外。
本计划成立之日起12个月(每月按30个自然日计算)不允许资产委托人退出本计划,但允许资产委托人参与本计划。本计划开放日为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的21号(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临时开放日(每个自然年度原则上不超过8个工作日,且临时开放日的设置原则上不得使计划出现连续2个工作日开放,管理人有权在计划运营及技术条件支持等情况下进行调整),具体开放日期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委托人首次参与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参与金额无最低要求的合格投资者不受此限),在开放日内追加参与的,追加金额应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
资产委托人退出后持有的计划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低于100万元时,资产管理人有权将该资产委托人剩余份额做强制退出处理。
六、合银一号计划分级安排
本资产管理计划无分级安排,所有份额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七、合银一号计划的成立
(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条件
本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结束后,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服务机构应将全部募集资金划入托管资金账户,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后,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起始委托资产足额到达托管资金账户当日为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起始日。
资产托管人的职责自计划成立后开始。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向基金业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若资产管理人未按照基金业协会规定履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本计划未能成立的,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计划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不低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客户资产长期、持续、稳定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含网下和网上新股申购)、股票型公募基金、债券(包括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型公募基金、期货、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等。
(三)投资策略
为保证产品净值安全,在产品运行初期,大部分资金投资于债券,随着债券产生的票息逐步提升净值,再行释放权益仓位,冲击更高收益。
九、合银一号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2、资产托管人仅负责保管本计划项下托管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对于除此之外的本计划项下的其他计划财产,由资产管理人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行安全保管,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责任。资产托管人依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委托资金划出托管资金账户后至委托财产相关投资本金及收益以现金形式划回托管资金账户期间,资产托管人不再承担资金或资产的保管职责。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擅自将计划财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6、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7、对于本计划的投资事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出现资产管理人代表本计划签订相关协议、开立相关账户及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资产托管人对于因此而产生的风险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8、对于因为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资产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到账日期届满计划应收资产没有到达计划托管资金账户的,由此给计划造成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计划的损失,资产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计划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等本计划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开立的上述计划财产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代销机构和计划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计划财产账户相独立。
2、托管人以本计划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本计划的托管资金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托管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均需通过本计划的托管资金账户进行。本托管资金账户仅限于本计划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计划业务的需要。
3、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由管理人按照规定开立。与计划投资运作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办理。如计划投资运作有关的其他账户是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开立的,资产管理人应保证该账户专款专用。相应的投资回款及收益,也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及时原路划回托管资金账户。资产管理人开立此类账户后需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
(三)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管理人代表本计划签署的与本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管理人、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在代计划签署与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管理人和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盖章的合同传真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十、合银一号计划的资产估值
(一)计划财产的估值
1、计划资产总值
计划资产总值是指其所购买的各类期货、证券、银行存款及利息、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计划资产净值
计划资产净值是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额。本计划计划资产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3、计划份额净值
计划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计划份额后的价值。本计划计划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4、估值目的
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计划财产的价值,并为计划份额参与、退出提供计价依据。
5、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对每个交易日的计划财产进行估值,估值核对日为每周第三个交易日。如遇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开放日、计划终止日,则需对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开放日和计划终止日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另外,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要求对其他交易日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
6、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7、估值对象
本计划所拥有的期货、股票、债券、权证、基金、其他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8、估值方法
本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此处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C、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采用第三方机构(此处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估值价格和估值技术;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特定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报价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流通受限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流通受限股票,是指明确带有一定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FV = S×(1-LoMD)
其中:FV为估值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S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LoMD为该流通受限股票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该流动性折扣一般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提供。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主要采用第三方机构(此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估值价格和估值技术。
(4)中小企业私募债按照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债券、回购等计息资产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7)银行存款每日不计提利息,以实际结息数为准;证券、期货资金账户内资金不计提利息,以实际结息数为准,本计划终止清算时应收未收利息计入计划终止清算净值。
(8)计划持有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A、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报价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未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C、货币基金以成本列示,每日按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9)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贵金属现货实盘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收盘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收盘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贵金属现货延期和即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期权合约,上市交易的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报价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1)场外衍生品按以下方法估值:
A、持有的利率互换根据清算机构或者(代理清算机构)提供的结算单据或者结算数据进行估值。
B、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则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标的产品的估值方法和估值数据,并确保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C、对于投资的场外衍生品按照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方法或估值公式进行估值,如果资产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估值方法或估值公式的,可经双方协商确认,并以资产管理人出具的具体估值方法为准。
(12)对于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场外产品(以下简称“标的产品”),按如下方式进行估值:
A、如管理人在上述标的产品权益确认日提供了权益确认原始凭证,则在确认日当天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入账;如管理人无法在权益确认日提供上述标的产品的权益确认原始凭证,则在原始凭证提供日进行确认,并不再对以往账务进行追溯调整。
B、如果上述标的产品有份额净值的,以管理人按照净值提供频率提供的标的产品最新估值信息(包括份额数量、最新份额净值、权益数据等)进行估值,如果管理人没有按照净值提供频率提供最新估值信息的,则以最近一次提供的估值信息估值;如果上述标的产品有固定预期收益率且不公布份额净值,则管理人提供成本和预期收益率,以成本列示并每日加计应收利息(或应计收益)的方法进行估值,管理人未提供预期收益率的,则以成本计量;如果上述标的产品有浮动预期收益率且不公布份额净值,则以成本计量。
C、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则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标的产品的估值方法和估值数据,并确保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13)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估值方法,并将估值方法提供给托管人进行估值。如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不合适,可就相关估值方法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方法提前通知托管人进行估值。
(14)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资产管理人计算或确认的结果对外公布,资产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计划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资产托管人复核,而资产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计划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计划估值核算需要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场外交易信息和场外行情信息,如果托管人无法获得相关估值数据,则由管理人负责提供,并且管理人需对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否则,由于上述情况导致的估值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及时,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9、估值程序
计划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外包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送至托管人,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管理人发送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章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返回给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管理人与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计划资产估值,但不改变管理人与托管人对计划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10、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计划净值发生计算错误超过计划净值0.5%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交易所、计划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或计划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按如下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和处理程序执行。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造成资产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计划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的规定,导致计划净值发生计算错误超过计划净值的0.5%时,应立即通知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B、估值错误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直接当事人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估值错误的责任人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C、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D、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管理人和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F、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G、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B、当计划净值发生计算错误超过计划净值的0.5%时,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根据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估值错误进行处理;
D、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1、暂停估值的情形
1)计划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计划财产价值时;
(3)占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管理人为保障计划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计划的会计政策
1、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
2、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计划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计划会计报表。
十一、费用支出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管理费;
2、托管费;
3、运营服务费;
4、投资顾问费;
5、业绩报酬;
6、本计划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7、本计划备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本计划的银行汇划费用;
9、合同文件制作、印刷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本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0.2%。计算方法如下:
H=E×0.2%÷N
H: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N:当年天数
本计划的管理费自计划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给管理人。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下个自然季度初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托管费
本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05%。计算方法如下:
H=E×0.05%÷N
H: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N:当年天数
本计划的托管费自计划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给托管人。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下个自然季度初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运营服务费
本计划份额注册登记、估值核算等运营服务费用,年费率为0.05%。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N
H:每日应计提的运营服务费
E: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
N:当年天数
本计划的运营服务费自计划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给运营服务机构。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下个自然季度初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4、固定投资顾问费
本计划的投资顾问费率为0.7%。计算方法如下:
H=E×0.7%÷N
H:每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
E: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N:当年天数
本计划的投资顾问费自计划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给投资顾问。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下个自然季度初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5、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的计算采取“单客户单笔份额高水位法”:在两类情况下管理人将根据资产委托人的收益情况对本计划提取业绩报酬,一类是资产委托人申请退出或本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另一类是分红时提取业绩报酬。
当计划份额退出、计划终止或分红时,管理人将提取退出份额或分红份额当期超过年化收益5.6%盈利部分的50%作为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如下:
当资产委托人申请退出、计划分红或本计划终止时,管理人根据资产委托人每一计划份额的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经计算确认的业绩报酬从资产委托人退出资金、计划分红款或计划清算款中以现金支付。
其中,计划分红时计划参与份额(红利转投份额)的参与日重定为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当分红额不足提取业绩报酬时,以分红额为限。
A=退出日、分红除权日或计划终止日计划累计份额净值;
C=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计划累计份额净值;若“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不存在,则为该份额参与开放日;
D=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计划份额净值;若“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不存在,则为该份额参与开放日;
E=业绩报酬;
F=退出份额或分红除权日持有份额;
T=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至本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自然天数;若“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不存在,则为该份额参与开放日;
年化收益率
业绩报酬计提标准为:
当R>5.6%时,对超过5.6%的收益部分提取50%的业绩报酬,即:
当R≤5.6%时,则不提取业绩报酬。
如果管理人已经提取业绩报酬,即使资产委托人退出时净值有所下跌,则该部分已提取的业绩报酬将不退还资产委托人。
业绩报酬在资产委托人分红、退出时或本计划清算时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业绩报酬从资产委托人的退出资金、分红款或清算资金中扣除,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指令要求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6、上述(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托管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其中,证券账户开户费若由托管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自证券账户开户一个月内由托管人自动从计划资产中扣划,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其中,资产管理人费用收入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信息如有变更,管理人须及时通知相关各方):
户名: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695455926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什刹海支行
其中,投资顾问费用收入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信息如有变更,投资顾问须及时通知相关各方):
户名: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10902019010802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三)不列入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损失。
2、管理人和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下调托管费率和运营服务费率。
对上述费率的调整生效后,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及扣缴主体,其纳税义务及扣缴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由其各自承担、缴纳或扣缴。
十二、合银一号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一)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相关资质的;
3、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5、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6、资产管理人根据计划运作、市场行情等情况决定终止的;
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清算小组
1、自计划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并在清算小组成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程序。
2、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清算小组负责计划清算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计划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支付。
(五)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剩余资产的分配
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其中,在计划清算时免收资产委托人的退出费用(若有):
1、支付计划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计划所欠税款;
3、清偿计划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本计划收益分配的原则与顺序分配。
(六)清算未尽事宜
本合同中关于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的未尽事宜以清算报告或资产管理人的通知为准。
(七)相关账户的注销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成后,管理人负责注销本计划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相关交易账户。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成后,托管人负责注销本计划托管资金账户。
十三、信息披露
(一)运作期报告
1、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净值报告
管理人每周将经托管人复核的上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计划份额净值以各方认可的形式提交资产委托人。
(2)年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四月底之前,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计划投资、资产配置、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计划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计划净值、投资经理、报告期内风险控制情况、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计划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以及计划合同终止的当年,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年度报告。如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相关信息披露规则,则从其规则执行。
2、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管理人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或进行相关通知。
(1)传真、电子邮件或短信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等联系方式,管理人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将报告信息告知资产委托人。
(2)邮寄服务
管理人可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年度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资产委托人在销售机构留存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或以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管理人。
(3)管理人网站
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和信息查询,内容包括净值报告等。
(二)向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十四、风险揭示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债券投资风险和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三)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从而对计划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资产委托人提出追加或减少计划财产时,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四)信用风险
本计划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计划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计划财产损失。
(五)金融衍生品及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风险
1、期货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计划在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2)基差风险
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计划投资产生影响。
(3)合约展期风险
本计划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计划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计划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5)杠杆风险
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本计划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计划资产本金的损失。
2、利率互换风险(如有)
利率互换交易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内部风险,二是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由于管理人对市场预测不当,导致的投资决策风险;外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无法履行利率互换协议,引发交易违约的信用风险,金融标的价格不利变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市场供求失衡、交易不畅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3、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如有)
分级基金B以及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私募基金劣后级份额均为高杠杆金融产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本基金所投资上述产品的净值会产生较大波动从而可能导致本计划遭受较大损失的风险。
(六)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计划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计划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计划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八)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
1、法律及违约风险
在本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管理人、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可能对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2、购买力风险
本计划的目的是计划财产的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计划财产的增值。
3、管理人不能承诺计划利益的风险
计划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人不对计划的投资者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4、计划终止的风险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规定的计划终止的情形,管理人将卖出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并终止计划,由此可能导致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5、资产管理计划止损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达到止损线时,由于资产管理人强制止损带来的净值损失。
当计划份额净值达到止损线0.90元时,资产管理人将进行强制止损,将持仓标的或衍生品平仓变现,可能导致计划终止时计划份额净值低于0.90元。
(九)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1、管理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虽管理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无法继续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则可能会对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托管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托管人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方可从事托管业务。虽托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计划存续期间托管人无法继续从事托管业务,则可能会对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3、证券、期货经纪商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证券、期货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期货经营资格方可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虽证券、期货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计划存续期间证券、期货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则可能会对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十)净值波动风险
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的估值方法,当本计划投资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份额,有如下情形之一时:
(1)估值日无法及时获取上述投资品种的最新估值价格;
(2)投资上述品种后无法及时确认,上述投资品种在投资确认前估值价格波动;
(3)估值日取得的上述投资品种的最新估值价格没有或无法排除影响估值价格的因素(例如在估值日无法排除业绩报酬对估值价格的影响);
(4)按照预期收益率反应的估值价格与实际兑付的收益产生差异;
可能导致本计划的净值波动风险。
(十一)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十五、特别说明
本说明书作为一对多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认真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