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融证券国融安泰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国融证券国融安泰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 ||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国融证券国融安泰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管理合同》、《指导意见》、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
名称 |
国融证券国融安泰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目标规模 |
推广期及存续期规模上限均为50亿份,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客户数不超过200户。 | |
管理期限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5年,可展期 | |
推广期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日至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日。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集合计划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 |
封闭期 |
本集合计划设有封闭期为12个月的标准期限。 | |
开放期 |
本集合计划采用定期开放,开放日为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12个月之对应日,委托人可以在开放日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业务。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办理参与、退出业务,临时开放期安排届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
合格投资者 |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 |
份额面值 |
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 |
最低金额 |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在推广期或开放期追加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 |
相关费率 |
1、参与费率:0%; 2、退出费率:0%; 3、管理费率:本产品管理费包含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1)固定管理费率为0.80%/年; (2)业绩报酬的计算方式为:每期份额按照参考日同期限的SHIBOR上下浮动一定基点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每个封闭期的业绩比较基准以期初的管理人公告为准,记为ri,并以此业绩比较基准作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为客户份额持有期年化收益率,R≤ri,业绩报酬=0;ri<R,管理人提取超额部分的70%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余下30%归份额持有委托人享有。 4、托管费率:0.02%/年; 5、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及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第13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 | |
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
1、投资范围 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各类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二级资本债、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等)、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包括在证券交易所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等)、项目收益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永续债、同业存单、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以及其他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类: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 其他类产品: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A级、混合类基金、指数类基金、券商收益凭证、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 金融衍生工具:国债期货(仅限于套期保值)。 如投资超出上述投资范围的其他金融产品,须各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合同变更流程对产品合同进行修改。 托管人不对国债期货是否为套期保值进行监督,并且在国债期货进行实物交割前需与托管人就具体操作细节达成一致。 2、投资比例和固定收益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债券、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投资合计占资产总值的80-100% 国债期货(仅限于套期保值)、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A级、混合类基金、指数类基金、券商收益凭证、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合计占资产总值的0-20%。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前述投资比例。 3、投资限制 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在各类资产上的投资比例,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短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为A-1级; 2) 信用债的主体或者债项评级为AA(含)及以上; 3) 投资于单只债券的数量不超过该债券发行总额的20%且不得超过计划净值的40%; 4) 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40%; 5)本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6)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或投资范围变更起三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资产组合设计要求。 委托人在此同意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在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将交易结果告知托管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通过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向委托人披露。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产品开放申赎导致集合计划在上述第1)项至第6)项配置比例被动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3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许可范围内。如遇限售期等原因导致交易条件不具备,则上述期限自动顺延,具体顺延时间由管理人确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
估值方法 |
本集合计划采用市值法估值。 资产管理人在每个估值日对集合计划进行估值,并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经过托管人复核的上一交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单位净值。 | |
预警平仓线 |
本集合计划设置预警线与止损线,单位净值≤0.9500时,正回购融资余额不超过资产净值20%;单位净值≤0.9000时,将资产变现,待全部资产变现后产品终止。 |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集合计划属于R3风险等级的证券投资产品。 | |
适合推广对象 |
本集合计划适合推广对象为风险承受能力C3及以上等级的投资者。 | |
当事人 |
管理人 |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推广机构 |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与管理人签署相关协议的其他推广机构。 | |
集合计划的参与 |
办理时间 |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存续期,委托人可以在管理人公布的开放日办理参与业务。 |
办理场所 |
推广机构的指定场所 | |
办理方式 |
参与原则 1、投资者资格要求 投资者应当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2、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的方式签署,委托人在各销售网点,签署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有效后成立。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委托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3、“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本集合计划的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 4、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参与采用“已知价”原则,即以集合计划面值参与。 5、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日参与采用“已知价”原则,即以集合计划面值参与。 6、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折成集合计划份额的,该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 7、委托人在开放日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8、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若开放日当日的参与申请全部确认后使得本集合计划的总份额超过50亿份或客户数超过200户的,则对该开放日有效参与申请采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的原则给与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参与款项退还给委托人。 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资产管理合同签署方,已接受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资产管理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资产管理合同成立。 参与程序和确认 1、参与申请流程 (1) 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推广期/开放期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 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 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 投资者存续期参与的,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以T+2日后在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投资者推广期参与的,可于计划成立后2个工作日到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2、参与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参与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委托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暂停参与的情形 如出现如下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管理人认为本集合计划出现或可能出现超额募集情况或客户数超过200户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3)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 管理人认为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 (5)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 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7) 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5)、(7)、(8)项暂停参与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 | |
参与费 |
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用为0。 | |
认购资金利息 |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 | |
集合计划的退出 |
办理时间 |
委托人可以在管理人公布的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的份额退出业务。 |
办理场所 |
推广机构的指定场所 | |
办理方式 |
退出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价格以退出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计算; 2.“份额退出”原则,即退出以份额申请,单笔退出申请份额不低于1万份; 3.“先进先出”原则,即对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退出处理时,参与确认日期在先的集合计划份额先退出,参与确认日期在后的集合计划份额后退出; 4. 退出申请可以在开放日之前撤销; 5. 委托人到期未进行退出操作的,委托人的持有份额自动转投下一期份额,委托人当期应取得的对应待支付收益以现金分红形式进行分配; 6. 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推广机构持有的份额少于100万份,则管理人有权要求该委托人余额部分一起退出。 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委托人可在原参与网点,在规定的退出开放期内办理退出申请,或登录原参与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2、退出申请的确认:当日(T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委托人退出申请的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3、退出申请款项的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广机构,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的指定资金账户,退出款项将在T+2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 如集合计划出现《管理合同》所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 |
退出费 |
本集合计划退出费用为0。 | |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及预约申请 |
本集合计划不设置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 | |
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 |
本集合计划不设置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 | |
费用报酬 |
费用种类 |
1、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托管人付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02%。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02%÷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自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于下一个自然季度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上一自然季度的托管费给托管人。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产品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本集合计划尚未支付的托管费。 2、管理人的管理费 集合计划应给管理人付管理费,管理费包括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1)固定管理费 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固定管理费率为0.80%。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80%÷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本集合计划的固定管理费自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于下一个自然季度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上一自然季度的固定管理费给管理人。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产品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本集合计划尚未支付的固定管理费。 (2)业绩报酬 当委托人申请退出或分红时,管理人根据当期份额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从资产中提取,以现金支付。 计算方法如下: 1) 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产品投资策略,本产品主要投资于利率债、信用债等品种,产品收益与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紧密相关,当期份额按照参考日同期限的SHIBOR上下浮动一定基点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每期业绩比较基准以期初的管理人公告为准,并以此业绩比较基准作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2) 业绩报酬: 第i期份额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 第i期份额*该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该期份额持有期/365。 如果第i期未付收益≤第i期份额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则不计提业绩报酬; 如果第i期未付收益>第i期份额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则第i期业绩报酬 =(第i期集合计划未付收益-第i期本金及持有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70%。管理人提取超额部分的70%作为业绩报酬,余下30%归份额持有委托人享有。 “第i期”说明:本集合计划为每12个月定期开放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个运作周期为“第1期”,第二个运作周期为“第2期”,以此类推;每个运作周期适用不同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并且在期限份额到期日(开放日),进行收益的核算与分配。 3、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等费用。 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在每季度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4、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签定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5、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登记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以及货币中介为本产品提供的撮合服务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在相应的会计期间一次性计入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中第3至5项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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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 |
收益分配 |
收益构成 |
本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分配原则 |
各方一致同意实施收益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对于每一个运作周期,在期限份额到期日(开放日): 1) 如果期末亏损的话,则需要进行份额缩减,使得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面值1.00元; 2) 如果虽有收益但不足业绩比较基准的,则按实际收益率进行收益分配,分配完毕之后调整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面值1.00元; 3) 如果收益大于业绩比较基准,则按业绩比较基准分配收益,同时提取超额部分的70%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余下30%归份额持有委托人享有,分配完毕之后调整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面值1.00元; 4) 如果委托人在运作到期日提出退出申请,则将本金和收益(如有)按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给委托人;如果委托人未提出退出申请,则在收益和业绩报酬(如有)分配之后调整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面值1.00元,同时将委托人持有的份额本金折算为新的份额数量,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适用下一期的业绩比较基准。 3、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4、当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集合计划的分配权益;当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集合计划的分配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分配方式 |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委托人在持有的期限份额到期时,如果申请退出,则本金连同收益按照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给委托人;未做选择的默认是收益分配、本金续作,即将当期收益和业绩报酬(如有)分配之后调整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面值1.00元,并将委托人持有的份额本金折算为新的份额数量后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 | |
分配方案 |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如下: 1、本集合计划未付收益大于等于份额持有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则委托人按照该期业绩比较基准获得收益;若有超额收益,委托人可获得30%的超额收益。 2、本集合计划未付收益小于份额持有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则委托人按照该期实际收益率获得收益。 3、收益分配顺序: 1) 支付委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及债务; 2) 资产委托人当期应获得分配的份额收益和本金(如有); 3) 收益分配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按顺序支付完成本款第1)项、第2)项约定的款项后,如有剩余,剩余财产的70%作为业绩报酬归属资产管理人,剩余财产的30%归属资产委托人。 | |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
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条件、程序 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低于6个月。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条件和程序同一般委托人。 推广期和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和比例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金额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但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比例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10%。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超出份额的退出程序。 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不受上述比例、持有期等限制。 | |
集合计划的分级 |
本集合计划不分级。 | |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 |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委托人人数低于2人(不含)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在推广期结束后30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自推广期结束之日起至下一个结息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
本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份额转让事宜。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推广机构的委托人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但转让后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不得少于100万份,委托人合计不超过200人。受让方应符合合格投资者资格,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
集合计划的展期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5年,可展期 | |
终止和清算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2、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在30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3、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4、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管理人未在30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5、存续期内,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时;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7、无法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和价格买入标的债券;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如本集合计划备案未获通过或是其他非主观因素导致本集合计划无法存续运作,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终止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由于上述原因使得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管理人需将已认购资金在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委托人,并将该部分资金于集合计划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在终止日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产品成立之后,如管理人未对资金进行任何操作,则资金利息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管理人有对资金进行配置操作,则资金利息按成立日之后的实际收益率支付给委托人。 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如1) 集合计划未付收益>=份额持有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则按照份额持有期业绩比较基准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收益和超额收益(如有),同时归还委托人份额本金;2) 0<集合计划未付收益<份额持有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则按照份额持有期实际收益率分配收益并归还委托人份额本金;3) 集合计划未付收益<= 0,则将集合计划剩余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的份额比例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给委托人。 4、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或书面通知委托人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现金分红的形式分配给各委托人。 | |
特别说明 |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