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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融证券国融安泰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作者:--丨来源:--丨日期:2018-02-28丨分享:

国融证券国融安泰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委托人:

首先感谢您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或“管理人”)的信任,选择参与国融证券国融安泰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了使您更好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管理人提供本风险揭示书。

您在购买之前,必须认真阅读《国融证券国融安泰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合同”)、《国融证券国融安泰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及相关文件,认真听取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对本计划相关业务规则、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充分了解本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慎重决定是否参与本计划。

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谨慎有效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为实现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处理投资管理事宜,但并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请充分了解本计划的产品特征、投资方向及风险收益特征

(一)管理人、托管人资质

管理人已经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监机构字[2010]500号),托管人已经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二)本计划的产品特征及投资方向

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债券、公开募集的基金、国债期货及现金类资产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其中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具体为:

固定收益类: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同业存单以及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永续债、资产支持证券(非劣后级且穿透底层不为产品)、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该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集合计划总资产的80%-100%。

其他类产品:国债期货(仅限套期保值)、公募基金、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的理财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该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集合计划总资产的0-20%(不含)。

对于任何的银行存款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银行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管理人保管存款证实书正本,托管人保存加盖资产管理人预留印鉴的存款证实书的复印件,存款证实书毁损、灭失的风险和因存款证实书被抵质押、转让及存款本息未按存款协议的约定划入托管账户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固定收益类按照该资产的市值占整个资产管理计划总值的比例来计算。投资于超出上述投资范围的其他金融产品,须各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合同变更流程对产品合同进行修改。

若存在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委托人投资本集合计划的,本集合计划将不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管理人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同意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将交易结果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通过重大事项临时公告的方式向委托人披露。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或管理人拟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投向和比例的,管理人在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调整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三)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属于R3风险等级的证券投资产品,适合推广对象为风险承受能力C3及以上等级的投资者。

二、请充分了解本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中的投资品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目的是使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下降造成的无法通过再投资而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6、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7、基金的业绩风险

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管理人的投资失误,造成业绩下降,也会影响到集合计划的收益率。

8、汇率风险

货币汇率的变动是指货币对外价值的上下波动,包括货币贬值和货币升值。汇率变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进而影响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产生风险。

(二)管理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动态管理的投资组合,存在管理风险。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

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集合计划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三)流动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在计划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个别偶然事件,如出现巨额退出的情形,短时间委托人大量退出或出现集合计划到期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况,上述情形的发生在特殊情况时可能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退出,则可能会导致计划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净值。

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外生流动性风险和内生流动性风险。

(1)          外生流动性风险

外生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由于来自资产管理人外部冲击造成证券流动性的下降,这样的外部冲击可能是影响所有证券的事件,也可能只是影响个别证券的事件,但是其结果都是使得所有证券、某类证券或者单只证券的流动性发生一定程度的降低,造成证券持有者可能增加变现损失或者交易成本。

(2)          内生流动性风险

所谓内生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本集合计划组合的资产需要及时调整仓位而面临的不能按照事前期望价格成交的风险,该风险可以以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变现(或购买证券)时成交价格小于(或大于)事前期望价格所产生的最大成本来度量。内生流动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但其可控程度取决于流动性风险的来源及外部冲击。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证券投资中存在的交易对手在交收过程中的违约风险。

本集合计划在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过程中,所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存在发行人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我国目前处于信用债券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缺乏历史数据,难以准确估计信用债的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本集合计划投向的债券首发申购仍然存在发行人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五)募集失败风险

指集合计划初始募集期结束,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委托人人数低于2人(不含)的条件下,集合计划将设立失败。

(六)投资标的风险

1、债券的市场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

本集合计划在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过程中,所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存在发行人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我国目前处于信用债券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缺乏历史数据,难以准确估计信用债的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本集合计划投向的债券首发申购仍然存在发行人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2)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2、期货投资风险

(1)进行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损失的金额可能超过集合计划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使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2)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的原因,集合计划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集合计划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七)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操作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所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九)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可以对本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的,管理人应当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或书面形式(由管理人决定)就合同变更内容向委托人征询意见,在征得委托人意见后,管理人确定是否变更管理合同。

(十)电子合同签约风险

本集合计划采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责任有限公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验证的电子合同签约方式,同所有网上交易一样存在操作的风险。

(十一)份额转让风险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份额转让事宜。份额转让交易平台可以是证券交易所,也可以是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平台。委托人通过交易平台转让份额的价格与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可能不一致。

(十二)其它风险

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3、 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发生可能导致集合计划短时间内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集合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4、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电力故障等都可能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5、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人员配备、内控机制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6、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7、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8、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9、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10、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11、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该笔退出完成后,委托人在该推介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30万份时,则管理人有权将该委托人在该推介机构的全部份额退还给委托人。

二、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特定风险

1、本集合计划所投金融产品的特别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能投资于公募基金,集合计划管理人对发行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内控信息获取不全,控制力不强,并且所投资金融产品的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变更投资经理、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金融产品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2、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投资开放式基金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投资开放式基金,相关数据的取得均依赖于第三方销售平台,可能存在如下风险:委托财产被挪用的风险、开放式基金认(申)购份额难以核对的风险、计划财产超出委托财产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风险、第三方基金销售平台无基金销售资质等风险。

2、本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如载有任何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及类似表述的,不代表资产委托人最终实际分配可获取的收益/收益率,也不构成资产管理人对该等收益/收益率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或保证。

3、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管理人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将遵循客户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在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将交易结果告知托管人,同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并通过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向委托人披露。

4、投资特殊品种的风险,如投资永续债的信用风险、提前赎回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投资可转债的股价波动风险、利息损失风险、提前赎回风险、转换风险;投资可交换债的正股价格波动风险、发行人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道德风险等。

5、本资管计划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失败的风险。本集合计划设立成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进行中基协备案申请,可能存在备案不通过的风险,即协会对本集合计划的合同条款审批不通过,导致产品备案失败而无法运作存续的情况。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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