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融证券-国融合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国融证券-国融合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年 月 | |||||||||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国融证券-国融合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本金不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资产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资产管理合同》、《规范》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
名称 |
国融证券-国融合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目标规模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的规模上限为20亿份,存续期内的规模为50亿份。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人数上限为200人。 | ||||||||
管理期限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10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合同》约定条件可以展期。 | ||||||||
推广期 |
本计划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推广公告为准。 | ||||||||
封闭期与开放期 |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前6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结束日发生在当月15日之前,结束日后3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期;封闭期结束日发生在当月15日之后(含当月15日),则首个开放期设在封闭期结束后下一个自然月度的15日、16日和17日;首个开放期之后每个自然月度的15日、16日和17日为开放日。在开放日,管理人接受委托人正常的参与、退出申请。 前6个月的封闭期间,管理人每月设置特别开放日,特别开放日内只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业务,不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业务。从产品成立的下一个自然月开始,至封闭期结束,每月的15日、16日和17日为特别开放日。 如在开放日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无法按时开放参与、退出业务的,开放日中止,顺延至恢复正常情况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运营投资情况设置临时开放期,并及时公告。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则开放日期顺延。 | ||||||||
份额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
最低金额 |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委托人追加参与的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委托人将红利再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 ||||||||
相关费率 |
1、 参与费:
2、退出费:免收 3、管理费:1.0%/年; 4、托管费:0.03%/年。 | ||||||||
投资范围 |
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公募基金、债券、股票、股指期货和现金类资产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其中,公募基金类资产投资范围包括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LOF基金、ETF基金等;债券包括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含可转债)、公司债(含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股票类资产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A股(包括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买卖)等;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大额可转让存单、期限为7天以下包括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股指期货、场内期权(仅用于对冲套利),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
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集合计划属R3风险等级产品,面向专业投资者及C3级以上(含C3)普通投资者推广。 委托人经过管理人和推广机构认可后方可参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推广机构有权拒绝未经认可的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 委托人在此申明签署《管理合同》即表明委托人为已具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 ||||||||
当事人 |
管理人 |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托管人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推广机构 |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其他第三方代销机构。 管理人新增或变更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时,将提前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
集合计划的参与 |
办理时间 |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集合计划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存续期参与 自计划成立后六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间设有特别开放日,委托人可在特别开放日参与集合计划,但不做退出操作。封闭期结束后,委托人可在开放日参与集合计划。 | |||||||
办理方式、程序 |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的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委托人承诺在本集合计划管理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指定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退出款项和收益不能及时划入指定账户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投资者签署《管理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采取“参与金额优先(金额大者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参与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申请是否有效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为准。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2日后在办理参与的推广机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委托人应当及时查询和确认参与申请的相关信息。 6、本集合计划份额在推广期采用“已知价”原则,即推广期参与价格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份额。 7、本集合计划份额在存续期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价格以当日产品单位净值进行计算参与份额。 8、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9、在推广期及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或参与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至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同时,存续期内管理人可以根据参与情况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开放期。 | ||||||||
参与费 |
1、参与费率: 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根据认购或申购金额规模不同,收取参与费;委托人追加参与的金额按照届时委托人加总的金额规模不同,对新增部分收取参与费。具体费率如下表,参与费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
2.参与费计算方法: 1)首次参与费用计算方法 若资金规模M<1000万:参与费用=M×对应的参与费率/(1+对应参与费率) 若资金规模M>=1000万:参与费用=1000元/笔 2)追加金额费用计算方法 届时资金规模M=存续规模 若资金规模M<1000万:追加参与费用=追加资金 若资金规模M>=1000万:追加参与费用=0元/笔 参与费用在推广期、开放期和特殊开放期收取,与认购资金一同存入在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 | ||||||||
认购份额计算 |
1、推广期参与(认购)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净参与金额在推广期内的利息)/每份集合计划面值 集合计划面值为1.00元。 2、开放期和特殊开放期的参与(申购)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T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应在受理投资者认购申请当日将申请提交注册登记机构,未及时提交投资者认购申请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管理人负责或代销机构负责。委托人多笔参与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参与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 ||||||||
参与资金利息 |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发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 | ||||||||
集合计划的退出 |
办理时间 |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仅在开放日办理退出。开放日的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将在指定网站发布有关临时开放期的公告,允许委托人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工作日的交易时间。 | |||||||
办理方式、程序 |
1、退出的办理时间及退出预约机制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仅在开放日办理退出。开放期的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本集合计划办理退出需提前5个工作日预约,未提前预约,开放期将不予以办理退出。具体而言,若即将到来的开放期的第一个工作日为A日,则拟在开放期退出的委托人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退出预约申请,最迟于A-5日的17:00前办理退出的预约申请。 如果本计划合同变更,管理人可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发布有临时开放期的公告,允许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2、办理退出预约及退出的场所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推广机构下属指定营业网点或推广机构指定网点办理集合资管计划的退出预约及退出办理。 3、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受理退出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预约:本集合计划的即将来临的开放期的第一个工作日为A日,则拟在开放期退出的委托人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预约申请,最迟于A-5日的17:00前办理退出的预约申请; (2)退出申请的提出:委托人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期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机构网点提出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份额数量超过委托人持有份额数量时,申请无效。 (3)退出申请的确认:推广机构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委托人申请,在T+1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可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查询退出的成交情况。巨额退出退出的情形另行规定。 (4)退出款项划付:集合计划退出的登记结算将按照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
退出费(赎回费) |
免收 | ||||||||
巨额退出约定 |
1、巨额退出的认定 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交易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和暂停退出。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足够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2)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上一日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委托人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退出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3)暂停退出: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 3、巨额退出的影响 (1)巨额退出并不影响当期的参与; (2)巨额退出期间,如果计划达到终止的条件,则集合计划将按规定终止; (3)巨额退出结束,计划将恢复到正常的状态。 4、巨额退出的报告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部分顺延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暂停或暂缓办理退出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
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 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起始日至集合计划终止日内,管理人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与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本部分自有资金不承担有限补偿责任。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为应对集合计划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应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范》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2、自有资金参与金额和比例 管理人可以自有资金所认购的份额不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5%,且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本集合计划净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净值的15%。 3、自有资金退出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部分可以退出本集合计划: (1)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满足参与时间不少于6个月条件,可与其他委托人同样办理退出业务; (2)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由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过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合同》规定比例;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准许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的其他情况。 4、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公告并告知托管人。 5、为应对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但应事后及时公告并告知托管人。 6、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或计划资产总净值的15%时,管理人在具备参与、退出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可将自有资金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 ||||||||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 |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委托人不少于2人(含)时,并经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即可宣告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管理人和推广机构必须将推广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指定的专门账户。在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参与集合计划的资金。 | ||||||||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
1、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委托人少于2人时,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在募集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2、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如本集合计划备案未获通过或是其他非主观因素导致本集合计划无法存续运作,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终止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由于上述原因使得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管理人需将已认购资金在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委托人,并将该部分资金于集合计划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在终止日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产品成立之后,如管理人未对资金进行任何操作,则资金利息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管理人有对资金进行配置操作,则资金利息按成立日之后的实际收益率支付给委托人 | ||||||||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在管理人取得交易所同意提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的书面通知后,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
费用、业绩报酬 |
费用种类 |
1、投资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在每季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 2、托管费 H=E×0.03% ÷365 H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注: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天数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自然日计提,按自然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管理费 H=E×1.0%÷365 H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注: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天数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自然日计提,按自然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审计费 审计费: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 5、注册登记费用 注册登记费用按中登公司实际业务收费规则执行,并由本计划财产予以支付。 6、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 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付金额支付,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支付。 7、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 |||||||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其他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具体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 ||||||||
业绩报酬计提方式 |
不收取业绩报酬 | ||||||||
收益分配 |
收益构成 |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由投资证券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构成。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的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者。 | |||||||
分配时间 |
在符合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集合计划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若集合计划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
分配原则 |
(1)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每位委托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计划分红基准日的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4)本集合计划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委托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者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现金分配的,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委托人管理人根据指令将收益分配款划至委托人指定账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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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案 |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将载明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并在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 |||||||
终止和清算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2、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