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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信证券广誉远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作者:--丨来源:--丨日期:2015-10-26丨分享:

日信证券广誉远1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015年9月8日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日信证券广誉远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参与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名称

日信证券广誉远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7500万份,存续期上限为7500份

管理期限

管理期限为18个月。

推广期

60日

封闭期

封闭期为自成立之日起到计划终止之日止

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无开放期安排

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应大于或等于1元人民币。

相关费率

一、参与费:0%;二、托管费:0.1%/年;三、管理费:0.5%/年。

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于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产品:权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仅投资广誉远股票);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7天以内(含7天)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等现金类产品。

风险收益特征

优先级份额属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适中的投资品种,适合追求资产稳健增值、同时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次级份额属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投资品种,适合能够承受本金较大范围损失、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熟悉金融市场的或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投资者。

适合推广对象

推广对象为经《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评定为风险偏好适中的稳健型和积极型投资者。

当

事

人

管理人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推广机构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办理时间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办理场所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营业部

 

办理场所、时间、方式、程序

一、参与办理的场所和时间

(一)、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经管理人与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确立推广期后推广。推广期的具体时间安排详见管理人公告。

2、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在存续期不办理参与业务。

二、参与的原则

(一)在推广期内,委托人以集合计划的面值(1.00元/份额)参与;

(二)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三)本集合计划可接受人数上限为200人;

(四)在推广期及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或参与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同时,存续期内管理人可以根据参与情况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开放期;

(五)优先级份额、次级份额配比不得超过2:1。

三、参与程序

(一)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二)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三)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四)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五)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2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参与费

参与费率及计算:无

金额限制: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应大于或等于1元人民币。

参与资金利息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集

合

计

划

的

退

出

集合计划的退出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设开放期,不接受投资者的退出申请。

管理人自有资金

参与情况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3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时,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优先级份额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次级份额不得进行转让。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费

用

、

报

酬

 

费用种类(计提标准、方法、支付方式)

一、费用种类

(一)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证券交易费用;

(四)年度专项审计费用、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五)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

(六)述集合计划费用中第3项、第4项和第5项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在协议规定的时间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划拨,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二、计提方法

(一)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用为0。

(二)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的计算方法: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利息)/计划单位面值。

(三)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1%/年。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数额为:

G = E ×0.5%÷365

G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集合计划初始委托金额

集合计划管理费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集合计划管理费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于季度第一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根据管理人出具的指令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管理人。

(四)托管费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算,每季提取。

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1%/年。计算方法如下:

托管费数额为: T = E ×0.1%÷365

T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集合计划初始委托金额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由托管人于季度第一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

(五)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开放式基金的认(申)购和赎回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在收取时从集合计划中扣除。交易佣金的费率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六)年度专项审计费用、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上述费用分别在发生时扣除。

计划推广期发生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计划费用。

(七)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分别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影响集合计划估值日单位净值小数点后4位的),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实际发生的费用影响集合计划估值日单位净值小数点后4位的),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该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八)税收支出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计划推广期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计划费用。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收

益

分

配

收益构成

收益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收益分配

 

本计划存续期间,按优先级份额收益分配时间及分配金额进行确定;本计划终止时,进行到期清算分配。

分配原则

一、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优先级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不对次级份额进行收益分配;集合计划到期清算时,对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进行收益分配,次级份额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获得剩余收益(资金补偿方未违约的情况下);

三、集合计划终止时,在优先保证优先级份额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率后,再进行次级份额的收益分配;

四、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分配时间

优先级份额收益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的收益分配基准日为集合计划成立每满365天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及集合计划到期清算日(若为非工管理费作日,则顺延至最近的工作日)。

如本计划在进行收益分配时,没有足够现金资产分配优先级收益,则资金补偿方应对优先级应分配收益的不足部分追加资金进行补偿。

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向委托人公告。管理人需书面向托管人提供收益分配资料(包括不限于两级委托资产本金金额),托管人据此复核收益分配金额,若由于未及时提供资料或提供数据有误导致分配金额有误,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集合计划展 期

是否可以展期

是

展期条件

一、展期的条件

(一)、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说明书的约定;

(二)、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三)、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集合计划展期期间继续计算优先级份额收益,继续计提管理费、托管费。

 

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一)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二)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三)计划存续期间,次级份额委托人少于1人;

(四)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五)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六)、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七)、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一)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清算程序,并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终止事项向委托人披露;

(二)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三)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四)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五)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六)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出具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七)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于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后7个工作日内披露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八)  清算报告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九)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注销集合计划相关账户;

(十)  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特别说明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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