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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信证券楚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作者:--丨来源:--丨日期:2014-01-15丨分享:

日信证券楚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日信证券楚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参与集合计划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名称

日信证券楚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及存续期规模上限均为10000万份,本集合计划参与人数限制为200人。

管理期限

管理期限为2年期。

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将自推广开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管理人可提前结束推广期)。

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期

管理人有权设置开放期,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开放期办理参与但不办理退出。

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相关费率

1、参与费: 0                      

2、退出费: 0                          

3、管理费:1.2%/年                             

4、托管费:0.1%/年                      

5、其他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审计费、信息披露费、律师费、银行结算费用、开户费、转托管费、购买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费用等。

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所认可的投资标的: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该计划资金最终用于株洲市“金域半岛”项目二期、三期的开发建设及归还前期融资)、固定收益类产品、银行存款。

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属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中等风险的投资品种。

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适合推广对象为经《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评定为风险偏好适中的稳健型和风险偏好较大的积极型投资者。

当

事

人

管理人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代理推广机构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集合计划的分级

 

 

 分级安排

本集合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集合计划份额根据委托人投资份额大小分成两个不同的类别,即投资份额为A类份额(投资份额为100万-300万份,不含300万份)和B类份额(投资份额为300万份以上,含300万份)两类。其中,投资A类份额委托人获取10.6%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投资B类份额的委托人获取11.5%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份额配比

 

 

 

 

 

无。

 

 

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办理时间

推广期内,投资者每日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办理场所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营业部

 

办理方式、程序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内备足认购的货币资金;若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的,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管理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经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管理人在T+1日内对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于T+2日后在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参与费

参与费:本集合计划不设置参与费。

金额限制:单个委托人不设最高参与金额限制。

认购资金利息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按照收益分配原则向委托人分配。

 

集

合

计

划

的

退

出

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管理人不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

办理方式、程序

各委托人收益将于集合计划到期后终止并清算。

退出费

本集合计划不收退出费。

单个委托人

大额退出及预约申请

本集合计划不存在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情形。

巨额退出(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

 

本集合计划不存在巨额退出的认定。

连续巨额退出(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

本集合计划不存在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管理人自有资金

参与情况

    管理人在推广期可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管理人将根据募集情况,确定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的金额,并在网站上公告。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与该类份额投资者同等享有收益、承担损失。自有资金参与规模和具体比例根据管理人公告确定。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20%。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之外,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份额的持有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3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且不超过200人,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为推广期结束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计划管理人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发布集合计划成立公告的日期。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如相关条件具备,在管理人发布相关公告后,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有关转让事宜见公告。

费

用

、

报

酬

 

费用种类(计提标准、方法、支付方式)

     1.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管理费以委托资金规模为基数按年管理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1.2%。计算方法如下:

年管理费=E ×1.2%

季度管理费= 年管理费*当季实际天数/365天;

E 为委托资金规模。

管理人的管理费由托管人于每个收益分配日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如第一个收益分配日距集合计划成立之日不足三个月,则当期不进行费用划付,累计至下一个收益分配日一并支付。

管理人可酌情减少管理费的划付,优先满足委托人预期收益和托管人托管费用。

2.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托管费以委托资金规模为基数按年托管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1%。计算方法如下:

年托管费=E ×0.1%

季度托管费=年托管费*当季实际天数/365天;

E 为委托资金规模。

托管人的托管费由托管人于每个收益分配日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如第一个收益分配日距集合计划成立之日不足三个月,则当期不进行费用划付,累计至下一个收益分配日一并支付。

 3.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信息披露费和律师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信息披露费和律师费,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信息披露费和律师费,在相应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开户费、转托管费、购买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费用、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1)银行结算费用,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2)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一次性计入费用;

    (3)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4)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中第3、4项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1.本集合计划成立前的推广费用由管理人支付,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2.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

3.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推广机构因未履行或完全履行义务,从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而发生的费用,均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收

益

分

配

收益构成

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为预期收益与超预期收益(或有)。

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

3.超预期收益全部由管理人享有。

分配方式

1.在集合计划份额的预期存续期间,每季度末核算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每一委托人在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每季度末预计可获分配的“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金额为:

该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1元×(集合计划份额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集合计划份额在该季度内持有的实际天数/365);

2.在集合计划份额的预期存续期限届满日,期末清算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每一委托人在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期末预计可获分配的金额为:

该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1元×(1+集合计划份额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集合计划上一分配收益日至其预期存续期限届满日(不含)期间内的实际天数/365);

分配方案

本集合计划每自然季度分配一次。如果第一个收益分配日距集合计划成立之日不足三个月,则当期不进行收益分配,累计至下一个收益分配日一并分配。各方一致同意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于确定之日在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具体收益分配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集合计划展 期

是否可以展期

可以展期。

展期条件

1、存续期内,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2、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展期安排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托管人同意,管理人可以延长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委托人可以选择退出本集合计划,或继续参与展期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展期实现

1、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2人。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终止和清算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1.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1.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在30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1.4、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1.5、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管理人未在30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1.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1.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集合计划的清算

2.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2.3、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及超预期收益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资金账户;

2.4、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2.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特别说明

l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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